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03.08.2016 22:43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适应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改革形势,满足省委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对安全生产考核要求,加大安全生产领域考核改革力度,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在《河北省安全生产考核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生产安全事故考核评分办法
2016年,国务院安委会不再对各省级安委会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我省也不再对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不再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行考核。对各市安全生产事故考核,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评分:1、按照可比口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与“上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平均数比,每超出2个百分点扣10分,最高可扣70分;2、每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扣10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扣分只适用于各设区市),最高可扣80分。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定州、辛集市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作为评分项,而是作为考核“否决”项。
二、更加注重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考核
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制落实,将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并加大考核频次、力度,提高所占分值,增加考核权重。根据《河北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河北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脱贫攻坚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在《2015年度省委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安全生产专项加减分实施办法》基础上,省安委办结合实际对安全生产加减分办法进行改进和完善,继续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县(市、区)委书记、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省委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安委办另行制定印发。
三、坚持突出重点精简高效的考核原则
省安委办和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省委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安全生产专项加减分实施办法以及在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中,都要坚持突出重点、精简高效的原则。重点对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安全生产工作指南中的重要工作以及国家和省当年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安排部署、重要活动和重点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加大相关考核内容的所占分值,也可视情况对当年重点推进的工作在问效考核时直接使用“否决”的手段和办法,以此强力推动重点工作的落实。相反,对一些常规性、例行性、一般性工作或这方面工作相关内容、环节、细节等,减少考核或不再考核,或尽量降低这方面分值,而不是面面俱到,平均分配考核分值。
四、坚持过程考评和结果考核相结合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考核方案》,对各市安全生产考核,继续采取考核组现场评分、省直有关部门分行业领域评分、省安委办综合评分的形式,实行季度跟踪问效、半年考核和全年总评。同时,进一步创新考核方式,结合安全生产巡查以及全省统一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性督导检查,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工作指南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对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平时工作、阶段性工作及专项工作情况等,及时进行跟踪问效评分。合理分配考核分值,使考核更加注重过程,更加注重平时工作。其中,对各市考核,分值占比分别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占15%,平时工作情况占15%,考核组考核评分占20%,各行业领域及专项业务工作占50%。对省直有关部门考核,分值占比分别为:平时工作情况占50%,考核组考核评分占50%。
五、对考核等次确定标准作适当调整
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仍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但为了适应安全生产考核改革需要,尤其是鉴于今年不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不再对控制指标进行考核的实际,在考核等次确定标准上作如下调整:
(一)各设区市考核等次确定标准。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
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当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出“上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平均数3起或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70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合格等次。
发生特别重大或2起(含)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外确定为良好等次。
(二)省直管县(市)考核等次确定标准。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
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750(不含)分以下的,确定为合格等次。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外确定为良好等次。
(三)省直有关部门考核等次确定标准。主管行业领域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
主管行业领域或职责范围内,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70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合格等次。
主管行业领域或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或2起(含)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外确定为良好等次。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的,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有关奖惩规定,对有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颁发奖金;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将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省委对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3.08.2016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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