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是全省“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我省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为加强我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参照国家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和省“平安建设”考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绩效考核工作,是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下一级政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考察、核实、评价,并纳入“平安建设”考评范围。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日常评价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考核评价11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针对所辖县(市、区)的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年度工作方案落实情况。
(一)各专项行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
(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侵权假冒风险情况;
(三)刑事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工作情况及侵权假冒大要案件查办、惩处情况;
(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五)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部署、推进工作情况。
第六条 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两法衔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两法衔接”平台应用及管理情况;实施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受理、监督和反馈情况。
(二)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案件信息公开渠道建设情况;准确、及时公开案件信息情况;政策宣传和社会舆情应对工作情况。
(三)其他列为年度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
第七条 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一)工作领导和保障机制。各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设情况,明确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统筹推进重点工作。
(二)绩效考核以及督查督办机制。对部门及下级政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建设情况,对年度重点工作、大案要案、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防控工作的督查督办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控制
第八条 对各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绩效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评价、年终定期考核。
(一)日常工作评价是通过信息收集、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各市落实年度工作方案、推进重点工作、完善机制建设等方面工作进行的日常评价性考核。
(二)年终定期考核是通过采取各市自评申报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考核组赴各市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及取得效果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年终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前期准备
(二)各市自评申报
(三)现场考核评价
(四)考核结果汇总
第十条 考核前期准备。
(一)下达考核任务。省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根据年初下达的全省工作方案和各市制定的年度工作方案,制定当年绩效考核目标及具体指标,印发各市及有关部门实施。
(二)印发实施方案。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并会同省打击侵权假冒小组组成部门组成考核组,做好考核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自评申报。各市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根据当年考核目标和指标,对本地区全年工作进行自评评价,撰写年度自评总报告和各分项自评报告。
第十二条 现场考核评价。各考核组根据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规定,通过听取各市自评报告、查验资料、实地走访、调查核实等方式,组织对各市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汇总。现场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确定各市现场考核成绩,撰写考核报告。省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统一汇总各市日常评价成绩和现场考核成绩,形成各市年度绩效考核成绩,撰写全省绩效考核报告,提交省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与运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评定。各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年度绩效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计分法,由日常评价成绩、年终定期考核成绩按比例构成。
(一)日常评价成绩占年度绩效考核成绩的30%。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市承担本系统工作任务的日常工作措施和具体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二)年终定期考核成绩占年度绩效考核成绩的70%。
(三)加分。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部署、推进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可在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中直接加分。总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扣分。对领导和保障机制不落实;“专项整治、专项行动”、“两法衔接”、“案件信息公开”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惩罚性扣分。惩罚性扣分在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中直接扣分。单项工作最高可扣10分。
第十五条 各市年度绩效考核成绩经省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向省政府专项报告,通报各市政府主要领导,报省综治办纳入各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成绩。
第五章 组织机制
第十六条 省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各市绩效考核工作,省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具体承担考核的组织协调任务。
第十七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被考核各市须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对材料、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考核组组长和考核人员应在现场考核成绩表签名,并认真撰写考核报告,对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严肃绩效考核纪律。参与日常绩效评价和年终绩效考核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对各市打击侵权假冒绩效考核发生的工作费用,从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