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29.10.2014 17:03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我省工商注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不收费。
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的“安管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做好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把持证上岗、人证相符、人员固定作为在建施工现场监管的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安管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确保“安管人员”履职尽责。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冀建法〔2011〕155号),加强对“安管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管,对“安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记录其企业及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河北省建设信息网进行公布。对认定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安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做出暂扣、吊销等行政处罚。
四、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除每年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外,还应定期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最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进一步提高“安管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实、做到位。
五、施工现场的“安管人员”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和整改情况记录、工人的“三级教育”以及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等工作。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得使用无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详见建设部网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3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29.10.2014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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