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推进严格司法

17.11.2014  15:5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篇贯穿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堪称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决定》首次提出了“严格司法”的要求,并用专条加以具体规定。这是我们党继此前提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之后,在党的重要文献中对法律实施和司法工作提出的又一重大观点和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严格实施法律特别是对司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有效解决当前司法机关办案中遇到的各种司法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推进严格司法的重大意义

        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是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折不扣地把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实施到位。严格司法是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是解决立案难、诉讼难和执行难的具体抓手,是让人民群众信赖法律、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的重要举措。

        (一)严格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就是实现和维护公正,并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工作合格不合格、效果好不好的标准也是公正。习近平总书记反复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而言,要实现司法公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最重要的就是严格依法办案,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用严格司法确保公正司法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得到实现。

        (二)严格司法是确保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

        古人云,“法贵必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司法机关肩负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坚持严格司法,不仅能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而且能够支持、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严格执行法律,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遵守法律的环境和氛围。

        (三)严格司法是破解司法难题的主要抓手

        当前,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方面表现在执法司法领域,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以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归根结底是不严格依法办案甚至违法办案造成的,人民群众迫切期待的也是司法机关忠实履职,严格执行法律。因此,只有坚持严格司法,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和以权乱法等顽症,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需求和期待,树立法律公信、权威和司法权威。

        二、正确把握推进严格司法的各项任务

        《决定》从确保实现司法公正和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机制的角度,对严格司法提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任务和举措。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准确把握。

        (一)健全保证严格司法的法律制度

        《决定》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党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为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确立的基本原则,现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这一原则完全符合司法工作实际,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规律,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决定》对此加以强调和重申,目的就是要求在坚持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健全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办案的法律制度,用严格的程序和制度确保司法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符合案件发生时的客观真相,确保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案件的办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公正的要求。其中,案件的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诉讼活动追求的最终目的,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法律适用正确与否。案件的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平等保护和有效行使。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和结果,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绝不容许脱离案件的客观真相满足于所谓的法律真实,绝不容许不顾案件纠纷的是非曲直评价裁判的公正与否,绝不容许违背法律程序行使司法权力。

        (二)完善严格司法的制度机制

        坚持严格司法,需要完善的司法制度机制。其中,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是保证严格司法的两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决定》要求:“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我们党的文献首次对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两项司法制度的高度重视,必须认真落实好应用好。

        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是适用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单独制定和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3000多件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对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立法的修改和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严格、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突出贡献。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就是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适应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适时发布高质量的司法解释,统一执法办案的尺度,为严格、公正司法提供明确的依据。规范司法解释工作,就是要着力推进司法解释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的工作程序,保证司法解释制定过程公开透明,有利于权力机关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监督,有利于吸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通过司法解释凝聚全社会的法治与司法智慧,不断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案例指导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部署的司法改革举措而诞生的新事物,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分别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精心挑选,先后共发布了30多件指导性案例,公安、检察机关也相继发布了一些指导本部门工作的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民事执行等工作领域,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高度评价。加强案例指导,就要在每年数以千万计的司法案例中,及时选择那些对司法审判有普遍指导意义,对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有示范作用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正式发布,以充分发挥其统一法律标准、指导案件审判和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作用。规范案例指导,就是要统一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工作程序、指导范围和发布机制,提高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案例指导制度健康发展,使之在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是一个科学的制度体系,包括侦查制度、公诉制度、辩护制度和审判制度等。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流水线型的,其中侦查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侦查程序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和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负责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其优点是三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人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二是一些公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以后,由于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或者起诉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使审判机关既难以依法定罪也难以依法宣告无罪。如果强行下判,则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当事人往往被超期羁押,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三是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难以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尺度的统一和刑事司法公正,必须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推进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决定》为此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最公开透明的诉讼程序,是参与的诉讼主体最多的诉讼程序,也是最终对案件作出裁判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程序。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节约诉讼资源,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四)保证庭审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决定》规定:“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规定,突出强调了两个要求,一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二是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指认定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必须根据依法查明的证据进行,裁判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认定事实要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更不得认定犯罪。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就是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坚持用证据说话,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不搞非法证据,不搞虚假证据,不认定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用严密的证据链条锁定犯罪事实。不仅重视收集和采信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且重视收集和采信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仅要坚持有罪则判,而且要坚持疑罪从无。

        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是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主要场所。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对于确保案件质量至关重要。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要求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做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法庭看齐。确保案件证据展示、质证、认证在法庭,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认定在法庭,诉辩和代理意见发表、辩论在法庭,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法庭,当事人及其辩护、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决定在法庭,裁判说理讲解在法庭,等等。因此,确保庭审在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力打击犯罪和有效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五)建立健全保障严格司法的办案责任制

        推进严格司法,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两项工作机制,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决定》对此明确规定:“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贯彻、落实《决定》的上述要求,要在三个方面着力: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关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明确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人民警察的司法工作职责,对每一类司法人员行使的司法权力和承担的司法责任,作出科学、具体的规定,把每一项司法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司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要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依托,以案件信息化系统为平台,构建确保严格、公正、高效办案的侦查工作流程、公诉工作流程和审判工作流程,依法管控好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和办案风险评估等办案流程的关键节点,让各个办案流程依法公开运行有机衔接,使违法办案无处藏身。要大力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科学设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程序公正的评价标准、办案质量效率的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以明确、统一的工作标准激励先进、带动后进,倒逼司法人员严格司法。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司法人员对所办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这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具体化,是司法责任制的延伸。案件质量涉及事实真相是否查明,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当事人权利是否受到依法保护或非法侵害等重要问题,司法人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就是终身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因此,必须针对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和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坚持用制度保证司法案件的高质量。

        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受客观条件和主观能力所限,发生错案难以完全避免。关键是要敢于面对错案,及时查清造成错案的原因,从错案中汲取经验教训,并用严格的制度防范错案。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一是建立错案倒查制度,二是建立错案问责制度。倒查就是在错案发生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立即启动倒查程序,实事求是地分析错案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认定错案的性质和错案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为错案追究提供依据。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错案,还要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责就是在查明错案原因的基础上,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追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枉法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不负责任将死刑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办成错案的,错案发生后拖延不纠造成损失扩大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情节恶劣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推进严格司法的工作要求

        全面落实《决定》提出的推进严格司法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是所有司法机关和全体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需要所有司法机关和全体司法人员共同努力。我们要认真学好《决定》,吃透《决定》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推进严格司法的能力

        推进严格司法,司法能力是关键。司法能力就是对法律的执行力,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有的在实践中得不到贯彻执行,有的贯彻执行不到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中的各种问题,一些案件效率不高、质量低下,往往是由于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不足、不强造成的。因此,推进严格司法,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提高司法能力。要提高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能力,深刻把握法律精神和价值的能力,准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解决纠纷与化解矛盾的能力,依据法律立足本职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及构建和谐的能力。要通过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座谈研讨和比学赶帮等多种形式提高司法能力,为严格司法提供坚实保障。

        (二)发扬敢于严格司法的精神

        推进严格司法,司法人员必须发扬刚正不阿、秉公司法、勇于担当的精神,敢于对各种非法干扰亮剑,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做到始终忠于法律,牢牢守住法律底线,把好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从司法实践看,司法难,难就难在严格司法上,难就难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各种干扰和诱惑纷至沓来上。因此,司法人员必须坚定信念,廉洁操守,端稳天平,握正法槌,坚持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不为任何压力所迫,不为任何利诱所动,坚定不移地严格实施法律,义无反顾地维护捍卫法律,始终不渝地忠诚法律。

        (三)健全保障严格司法的机制

        推进严格司法,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决定》高度重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建设,建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了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这些制度机制也是严格司法的保障机制,必须严格落实,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干扰和以职权打击报复司法人员严格司法的行为,用制度解除司法人员严格司法的后顾之忧。

        (转载自《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4日第6版)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17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