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出台政府立法听证办法 涉及六类事项 应召开听证会
13.01.2017 17:03
本文来源: 法制办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刁军杰)1月9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促进政府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经省政府批准,省法制办近日印发了《河北省政府立法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立法听证事项、听证程序、听证结果的运用等进行了规范。
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副处长王晓平介绍,所谓的立法听证,就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部门(以下简称听证组织部门)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可以召开听证会,公开听取公众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意见。
根据《办法》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涉及下列六类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三)涉及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四)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内容有较大争议的;(五)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的;(六)涉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办法》还规定,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制定听证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并对听证会上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的确定方法以及听证规则进行了规范。听证组织部门可以邀请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学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观点;处理意见和建议。王晓平告诉记者,听证报告作为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重要参考,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对听证意见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陈述人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本文来源: 法制办
13.01.2017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