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若干情形及法律后果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机关限制或剥夺该企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但其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才算彻底退出市场。经过梳理,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情形有20余种。
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1.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2.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伪造、涂改、出租、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5.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6.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抽逃转移资金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提交年度报告、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且情节严重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从事违反登记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活动的情形
具体法律条款是: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从事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非法经营活动的情形
1.两年内有三次以上广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广告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2.非法招用童工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娱乐场所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违法销售种畜禽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5.经营者销售禁止销售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投标人三年内有两次以上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非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等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节严重的……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从事混淆、贿赂、虚假商业宣传的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9.从事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0.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1.从事医药贿赂的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12.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3.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14.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5.逾期不改正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6.非法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7.非法生产、买卖、销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和军服仿制品,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
18.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具体法律条款是: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19.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条款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公司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还继续存在,只有经过注销之后,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消失。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究竟丧失了哪些具体权利和资格呢?
首先,公司丧失生产经营权。我国各类企业准入市场和多数国家一样,实行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组织严禁进入市场,违者以非法论处。
其次,丧失法律保护的请求权。法律只保护和调整适格主体的合法行为和与合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行为,而不保护非法行为。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一切经营行为均为非法行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最后,丧失最后救济权。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资格立即消失,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至注销前,企业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它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江西省赣州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局局长 朱 民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