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某信用合作联社收取国债承销费涉嫌商业贿赂案

26.02.2015  11:39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在对某信用合作联社进行联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于2011年6月10日向某银行衡水市分行营业部,购买财政部2011凭证式(第二期)5年期年利率6%国债5000万元。购买过程中,当事人收取某银行衡水市分行支付的12.5万元的手续费。当事人利用购买国债之机向代销方索要手续费,其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2.5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争议:
     
  当事人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三款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中特别提出商品一词。国债是国家通过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债券,只能实名购买不能上市流通,称不上是一种商品。不是商品也就谈不上经营者,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不成立。其次,信用社是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应由银监部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进行监管,工商机关无管辖权。
     
  工商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一是根据某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1年凭证式(二期)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内容,某银行衡水市分行,销售国债挣取的是国家给付7‰的承销手续费。承销手续费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应用于销售国债银行发行国债的宣传、人员培训、系统升级以及人员奖励。当事人收取的手续费是作为购买5000万元国债的交易条件,于法无据,明显违规。二是当事人购买5000万元国债,挣取的是国家给付的年利率6%的利息收入。当事人的购买过程已经是一种交易行为。三是会计学中提到的狭义商品仅指符合定义的有形产品;广义的商品除了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外,还可以是无形的服务。比如“保险产品”、“金融产品”等。国债购买者挣取了国家给的利息也在金融产品范畴内是一种无形的广义商品。自然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是成立的。
     
  案件定性: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公字[2008]7号)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的答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因此,除《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金融机构的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检查权。
     
  案件评析:
     
  当事人购买国债是以手续费的名义索取好处费,方能完成商品交易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取的手续费全过程有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支付手续费协议,足以证明双方在交易过程都是有利益关系的,财政部发行国债时间是有规定的,在通知的时间内具有承销资质的商业银行同时开始发售,售完为止,当事人索取手续费的行为已经失去了市场的公平公正性。国家是给购买国债者以高额利息的,虽是一次性实名购买也是一种交易行为,当事人不是商业银行,没有承销国债资格,谈不上再次代销,收取的代销手续费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对商品的理解只是出于国债是国家发行不能上市流通,国家发行债券不能称商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定议经营者首先指的是商品和服务。如果国债不能定义为商品或服务自然算不上经营者,更谈不上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去处罚。可是国债的买卖已经是一种有利益关系的交易,已是事实的商品交易行为。国债同商业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一样,有交易、有收益,同属金融产品。关于管辖权,工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的答复已经明确工商机关具有监督检查权。综上所述,当事人提出的争议都不成立,工商机关对农村信用联社具有管辖权,适用《反不正当法》恰当。
     
  办案体会:
     
  保持良好心态,言语谨慎,不可急燥失去理性。当事人有时会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借口,以我要听证、复议、投诉等话语,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执法人员要对自己的做法有信心,不让其存有侥幸心理。严格按程序办案,杜绝办案瑕疵,比如先查后补手续的,存在补立案审批,补备案登记、补行政强制审批,补签字找人代签等,这都会给自己带来隐患死角。日常生活工作中要常留意发生的每一件事,善于从报纸、刊物、小广告、手机信息、电脑网络新闻交流聊天中发现案源。多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合作,从中会得到自己有价值的案源,比如商业贿赂案、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案等。(高连军)

                                                                                                          (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