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大规模价格文件清理收官
编者按
新一轮价格改革的利剑已经出鞘。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一轮价格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文件给出了时间表: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
为了实现中央提出的价格改革任务,国家发改委牵头,早在2015年初,就开始了史上最大规模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至2016年年底,这项清理工作宣布告一段落。
这次清理取得了哪些成果?贯彻了什么原则?释放了哪些信号?清理之后,价格改革工作的重心将转向哪里?本报独家采访发改委价格司,推出专题报道,对上述问题进行解析。
□法制网记者 万静
2016年12月8日,发改委网站的“价格司”子站,挂出了一条1000字左右的消息。标题为:全国价格主管部门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1.6万件。
不到一千字的消息背后,是价格司指导下的全国价格主管部门两年夜以继日的奋战。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做大规模的价格文件清理。仅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就清理了3万余件。全国的总数则在数十万件。
价格司在上述消息之外,还同时公布了4个目录:全国性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地方性有效的法规、规章、文件;宣布废止的全国性规章文件;宣布废止的地方性规章、文件。
自此,有关价格管理的规章、文件清理告一段落。价格改革将以此为基点,以法律规则完善为抓手,推动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涉及文件数十万件 时间跨度近四十年
从2015年年初开始,发改委价格司就紧张而周密地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开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价格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说这是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价格法规文件“瘦身运动”一点不为过。
首先来看清理范围。我国价格改革历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长达几十年的转换历程,作为全国最高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已经累积出数目惊人的价格管理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价格司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此次清理共涉及委内文件十二万多件。
价格司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需要在这十二万多份文件中,首先甄别出哪些属于价格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哪些不属于,比如具体工作汇报、人事文件、项目批复、规划计划、机关往来公文等。
然后在被甄别出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他们需要和所涉及的众多业务处室进行核实考证。对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发改委推出了“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即各司局对文件清理承担主体责任,对清理范围的完整性、清理意见的客观性,以及文件信息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这些都考验着价格司政策法规处和其他处室的协作配合能力。价格司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笑言:那段时间她老往各处室跑,成了各处室的常客。法规处同事的加班,早成了家常便饭。不知多少次,是凌晨才能回家。
其次看清理文件的时间跨度。根据国务院要求,发改委需要对改革开放以来即1978年至今,所有印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进行清理。时间跨度近四十年。价格司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在清理当中有不少文件都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需要去档案库中查找调阅,所涉及的很多内容已经与价格司现行职责不直接相关,需要核实考证文件的有效性。
此外,价格法规文件的清理工作不只是在国家发改委内部进行,全国31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都展开了各自当地的规章文件清理工作。据价格司政策法规处估算,一个省一年印发的文件约300件,从1978年至今近四十年的时间里,全国涉及清理的价格管理方面的文件肯定有数十万件。
与法律法规保持同步2003年之前的原则废止
面对浩如烟海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如何把握清理尺度?文件废止或保留的标准又是什么?
价格司政策法规处处长介绍,对价格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是价格主管部门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的一项重大举措。2015年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与原有目录相比,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为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重要邮政业务等7个种(类),约减少46%;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约减少80%。保留的20项中,以发改委为主管理的有13项,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有7项。而地方定价目录平均缩减的范围达到55%。
因此全国价格文件清理的原则,就是看其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是否符合价格改革的同步要求,具体就表现为是否符合《中央定价目录》以及各地方定价目录。
此外坚持开门清理和分类清理,也是全国价格主管部门必须要遵守的原则。开门清理就是增加文件废止保留的开放性,广泛征集各方面特别是行业协会、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更好地回应和解决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关切的问题。坚持分类清理,就是2003年之前发布的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确需保留的,必须有充分理由;2003年之后发布的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废止、修改、整合、保留处理。坚持严格程序,把好业务关、审核关、协调关,确保文件清理经得起推敲。
增加消费者选择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价格司政策法规处处长坦言,通过这次文件清理,集中废止了一大批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央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较好解决了过去不少文件中存在的与上位法规定相悖、规范对象消失、部分规定实际操作性差执行不到位、新规出台旧规未废等问题,基本达到了现行文件与法律法规一致、与价格改革同步的要求。
在他的印象中,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甚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次对价格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大摸底”。以前即使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之间,也只是对内了解自己制定出台的价格规章文件,对外则不甚了解。这次全国范围的规章文件清理活动,实现了价格法制和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借鉴,更有利于公众知晓和社会监督。
价格法规政策文件的清理,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的进一步缩减,给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商家的具体生产经营,带来了利好。
如,我国在2014年4月对低价药品取消政府最高零售限价,实行费用上限标准控制政策,效果明显。一些常用低价药品恢复生产。到2015年年初,此前很难买到的复方甘草片,三黄片,维生素B1、B2等家中常备药,好买多了。
再如,2016年3月,发改委、央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要求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直接降低了商户经营成本。初步测算,政策实施后各类商户合计每年可减少刷卡手续费支出约74亿元。
2016年10月,发改委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同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放开了食盐价格管制,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有了更多的自主权,能够带来更强的竞争活力,长期来看,生产企业的良性发展,就能让食盐的供应更加平稳。
法制网北京12月13日讯
发改委价格官员透露价改走向 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价格法修改提上日程
□法制网记者 万静
价格司政策法规处处长向记者介绍,目前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暂告一段落。下一步将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为主线,按照“把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把价格监管和服务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的要求,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加快完善以价格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时制定或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以及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听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药品铁路邮政价格将放开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认为,随着药品管理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正,放开药品、铁路、邮政领域竞争性价格大势所趋。无论是药品价格还是其他一些定价权的放开和改革,都涉及到放开以后如何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把政府应有的市场监管职责履行好的问题。因此价格法修改也被提上日程。
1998年颁布实施的价格法,在规范政府价格管理行为和经营者价格行为、调控宏观经济、加强价格法律监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国内市场经济改革迫切需要,改革进程的深入展开,价格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了,迫切需要政府从法律上予以修订完善。在放开部分价格权限的同时,强化政府价格监管职能,加强价格市场监管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管理力度,对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串通等不法行为予以严格监管,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健康发展。
政府定价将完善法定程序
黄勇认为,目前价格法缺少对政府定价法定程序的规定,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定程序缺失会给政府定价机制带来法律风险,必须尽快弥补。同时还要完善退出政府定价范围的程序。退出程序和进入程序同样重要,需要完善申请退出、退出评估、公示、异议和决议程序,使得政府定价范围动态可控。
划清市场和政府定价权边界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说,价格改革的实质是真正让市场发现、形成价格,从根本上解决资源优化配置问题。目标还是为改善民生带来实惠,为特定行业、领域发展带来重大利好。
政府完全退出真的是好事吗?当然不是。他以菜价为例,按教科书上讲,菜场当然要完全价格放开,因为市场化之后菜贩子多了,他们相互竞争导致价格下跌。可是菜市场一定要建在人多的小区附近,它的租金就一定非常高,所以菜价就一定不会低。如果业主不想租给菜贩子,那附近就没有菜市场了,所以这个小区老百姓就买不到菜。因此他认为分清楚市场与政府的界限,这才是市场化的真正本质意义,让老百姓感受实惠,才是成功的价格改革。
价格司政策法规处处长向记者介绍,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作用和加强政府监管,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价格改革。这其中最有代表的就是航空机票价格改革了。
早在2013年民航局、国家发改委就明确,放开部分与地面交通运输方式形成竞争,且有两家及以上航空公司运营的31条国内航线的价格上限。2015年年初,民航局放开相邻省份之间与地面主要交通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的短途航线旅客票价,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航线票价改变监管方式,变事前定价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全面放开货运价格。从目前来看,我国民航票价没有明显上涨。
法制网北京12月13日讯
转载:《法制网》(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