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招标项目发包亦需加强监管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相比现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规定》一是缩小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将招标项目范围由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改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是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比原规定提高了一倍;三是明确了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地方不得再自行订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概括来说,《规定》大幅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小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投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投资主体在项目发包上有了更大的自主权,这项改革对提高工程建设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和推动简政放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项目可以不招标并不意味着相关部门能放松监管,一方面由于未走招投标程序,这类项目的发包有更多的自由度和不确定性,为了从源头预防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行为,更需加强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此类可不招标项目虽然金额不大,但大多与基层群众息息相关,如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农村道路桥梁、新农村建设等项目,一旦管理不好,将严重损害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此外,实施这些中小型项目的基层单位大多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经验,无章可循必然会管理失序。
因此,对可以不招标项目在给予一定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管,一是实行制度约束,各地可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限额以下可以不招标项目发包管理办法,确定管理责任主体和发包程序,明确哪些只能做“规定动作”,哪些可以做“自选动作”;二是实行事前审核,明确项目发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项目发包前必须要有规范的施工图纸和预算,并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三是实行事中监管,项目发包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发包可按邀请发包、竞争性谈判和会办制度等形式确定,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减少主观随意性;四是加强事后监督,发包档案要送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查发包程序是否规范、承包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应有的施工资质等级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审计、招投标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查项目发包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
总之,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规定》,必须要深刻理解这项改革措施出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发挥可以不招标项目发包的效率和成本优势,又克服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弊端,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真正使简政放权的改革红利落到实处。(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