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取消嫖宿幼女罪彰显立法技术进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8月24日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关方面不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取消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众所周知,自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地嫖宿幼女案发生后,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一直很高。官方对此也有回应。例如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作为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中删除嫖宿幼女罪,可谓对社会呼声的最终回应。不出意外,嫖宿幼女罪的历史很可能将被终结。
事实上,尽管废除嫖宿幼女罪呼声很高,但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一直是存在争议的。一些人担心“一律按强奸罪论处”后,嫖宿幼女行为非但不能收到社会广泛呼吁的从重处理的效果,反而会让犯罪者得了便宜。原因很简单,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量刑起点存在不小差距。根据现行刑法,嫖宿幼女罪量刑为5年到15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在一般情况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情节恶劣情形下才可能判处死刑。如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最低的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那么,废除这一罪名之后,强奸罪会不会判这么重呢?
在我看来,尽管这种担心有一定依据,但更应看到立法技术是不断进步的,而且这种进步完全有能力弥补现实不足。一方面,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焦点除了量刑,人们更关注的是对受害人权益的维护。有法律人士就指出,对犯罪人适用嫖宿幼女罪,受害人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邻居指指点点,在学校里则往往遭到同学耻笑,既无法正常生活,也无法正常学习。受此影响,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果自暴自弃。很明显,这是一个社会问题,立法必须尽量规避这种负面效应。
另一方面,“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后,并不代表嫖宿幼女行为就不会被重典处置。在司法实践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和强奸成年妇女在处理结果上是不一样的,前者往往重于后者。这不仅是中国的现实,也是国际司法惯例。
此外,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未必一成不变。例如,目前对强奸罪从重处理的恶劣情形有五种,那么,出于立法机关一直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背景(当初单独设立嫖宿幼女罪目的就是使幼女的权益得到格外关怀),会不会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列入恶劣情形呢?关于这一点,草案已有“适合从重处罚的规定”。
总之,当初立法设立嫖宿幼女罪旨在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如今很可能废除在即,但这种初衷仍然没变;变的是立法技术更加进步和成熟,充分彰显了立法机关对一项法律规定在引发社会问题后进行及时纠偏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