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28.08.2018  12:02

    取用水总量控制新制度来啦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我省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199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或者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控制地下水取水许可,限制取水总量。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按比例核减其所在县(市、区)其他地下水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量,进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退水地点,或者增加取水量;确需变更上述事项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取水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取水计量设施的。(记者 赵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