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张图片发微信朋友圈 小伙被“炒鱿鱼”

17.06.2015  18:45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葛宝华

  又到毕业季,法官们悄悄为即将毕业的他们准备了一份礼物,通过一个又一个现实中的案例,为大学生们提醒就业路上如何维权。这些案例告诉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也提醒我们,合法维权、遵守章程的重要性。否则,哪怕是玩手机、发微信朋友圈这么一件小事,都有可能让你丢工作。

  【签订合同很重要】

  工伤后不被承认是员工

  2013年10月,小杨工作时不小心受伤,公司崔老板垫付了大部分医药费。谁知,当小杨出院后找崔老板协商工伤事宜时,崔老板不同意支付工伤赔偿费用,还称小杨并非自己的员工。

  小杨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昆山法院法官审理中发现,该案中缺少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的银行卡明细等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最重要证据。所幸,小杨提供了受伤后与崔老板的电话录音,内容为双方对工伤事宜的协商。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小杨的权利得到维护。

  ■法官提醒

  崔老板未为小杨缴纳社保,小杨工伤后依法应得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只得由公司承担。故为了减轻己方的责任,崔老板矢口否认劳动关系。提醒广大大学生,工作前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留发放工资的证明、公司厂牌、门禁卡等,以便需要维权时作为证据。

  【合法维权很关键】

  拉电闸“维权”反而赔偿

  刘英和丈夫李某、公公李老汉一起在昆山一家婴幼儿用品公司打工。刘英因病向公司请假没有获批,为此埋怨公司。后来,刘英的公公李老汉又因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一家人多次与公司领导协商赔偿事宜都没有结果。

  在2013年8月的一天,刘英带人突然闯入生产车间,不顾保安阻拦强行将电闸拉下,导致设备突然中止运转。事后,公司将刘英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公司生产损失、员工加班工资等共计5万元。昆山法院经审理,判决刘英赔偿公司损失共计6000元。

  ■法官提醒

  被告刘英拉闸断电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此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进行维权,肆意维权就变成侵权,得不偿失。

  【遵守章程很必要】

  上班玩手机被开除

  有次,杜某在上班时间对着同事小丽拍了张照片,PS后发到了朋友圈。小丽认为杜某未经同意就将其照片丑化并发到网上,影响了她的形象,二人发生争吵,公司领导随后以杜某上班玩手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开除了杜某。

  被开除后杜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杜某认为其玩手机的行为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规章制度也未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对此,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没有提交已经明确告知杜某“奖惩管理规程”或者该“奖惩管理规程”已经经过公示的证据,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杜某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的责任。

  ■法官提醒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制定,并且公示后才可以对员工起到约束作用。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经公示,故公司以杜某违反管理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不当的。以杜某上班玩手机为由而解除劳动关系过于严厉。

  【就业歧视要不得】

  乙肝应聘者被刷

  90后小伙王涛通过网上投简历应聘某外国法人独资的大型包装公司,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多次面试,终于进入了体检环节。感觉应聘有望的王涛果断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公司最后竟以患有乙肝大三阳为由拒绝录用他。

  多次交涉无果后,王涛将公司诉至昆山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以王涛体检中存在乙肝大三阳为由拒绝录用,此举在法律上系否定性评价,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王涛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公司违法拒绝录用王涛,王涛还需另寻工作,产生损失应属必然,最终法院确认公司赔偿王涛两个月工资收入。

  6月19日,法院依法判处公司向王涛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4000元。

  ■法官提醒

  被告拒绝录用原告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客观上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身体状况系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或不录用原告系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