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5〕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形成创新创业新生态,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一)改造提升一批众创空间。重点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形成一批创新创业、线上线下、孵化投资相结合的新型众创空间。盘活现有的闲置办公楼、商业设施、老旧厂房等,改造提升一批具有公益性、社会化、开放式运作的众创空间。
(二)引进共建一批众创空间。鼓励支持京津众创空间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推进我省与京津合作共建,积极引进国内外品牌服务。对京津等地认定的众创空间落户我省的,直接纳入省级建设计划,优先支持。
(三)支持创建一批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围绕自身创新需求和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创办各类特色鲜明、需求指向明确的众创空间。
二、激活壮大创新创业主体
(四)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要求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符合条件的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我省实施各类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获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
(五)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高等学校要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加强创业培训。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从事创业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践教育时间。扩大“青年创业引领计划”扶持范围,毕业5年内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创办小微型科技企业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吸引高端人才来冀创新创业。对优秀创业人才、创业导师等来冀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纳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按照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上市期四个梯度,优先享受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对来冀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京津优秀人才,优先推荐列入河北省“百人计划”、省管优秀专家、青年拔尖人才、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三三三人才工程”。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冀实施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优先纳入河北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
三、构建多元化创业投融资体系
(七)壮大天使投资资金。整合设立1亿元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对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企业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省级资金按一定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先行核销省级资金权益。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和贷款的风险补偿。
(八)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上市、挂牌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省级奖励。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积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九)加大财税政策支持。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要将众创空间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支持重点。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入驻众创空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分类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服务平台建设、设备购置等。根据年度服务绩效,省、市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创业培训、中介服务等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各级财政扶持创业服务机构的各类财政补助、奖励等财政拨款,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十)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众创空间创业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认真落实“三证合一”、“先照后证”、“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改革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十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建立我省创新券制度,采取购买服务、后补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为创新创业提供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财务、法律、战略咨询、电子商务、数据分析等服务。加快构建京津冀“科技服务云”,推进京津冀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区域统筹使用的创新券制度。充分发挥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网络作用,依托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全面开展线上线下、创新创业服务。
(十二)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导师,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担任创业导师,为众创空间、创业群体提供策划、咨询、辅导等服务。组建京津冀创业导师团,开展创业导师河北行、创业大讲堂、创业嘉年华、创客训练营等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纳入省级高层次创业人才管理序列,授予“河北省杰出创业导师”称号。
(十三)弘扬创业文化。组织各类创业大赛,继续办好河北创新创业大赛,支持我省大学生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并对获奖项目择优纳入省级科技计划。大力培育创新精神和创客文化,加强大众创新创业的宣传和引导,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
五、强化协调联动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积极落实和完善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政策扶持、资金投入、条件保障力度。各级科技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指导和扶持。
(十五)开展试点示范。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特色产业集群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开展创新创业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