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首起刷单案

04.06.2018  20:26

  
   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
  
  处罚时间:2018年5月16日
  
  处罚结果:罚款30万元
  
  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武汉JSJZ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员工李某的工作电脑中存有刷单文件,包含2018年1月至3月的刷单记录以及用户评价参考样本等资料。执法人员通过对比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专营店的产品销售记录和用户评价,认为其行为涉嫌组织虚假交易。该局经报请批准,于4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月9日,当事人以员工手机号158723×××××通过某网络云客服刷单平台(相关线索移送处理)注册账号,并将其在××电商平台专营店的用户名和账号提供给该刷单平台,以支付每单12元至16元不等的费用,要求该刷单平台定期对其××电商平台专营店相关商品排名进行跟踪服务,一旦发现商品排名下降即开始炒信刷单。
  
  在刷单前,当事人根据刷单量事先向某刷单平台指定账户预存一定金额款项,用于垫付货款、结算平台服务费和“刷手”佣金。该刷单平台收款后,组织线下“刷手”通过手机××电商平台APP或者PC端,对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专营店的相关商品进行炒信刷单。
  
  刷单流程为:“刷手”接任务,浏览××电商平台网站货比三家,进入指定店铺搜索目标商品,聊天、下单并支付货款,然后由某刷单平台退款、代为发货(空包快递),“刷手”收货并按照评价样本填写好评,该刷单平台确认“刷手”完成任务后给“刷手”发放佣金,完成刷单炒信任务。此过程大约需要一周时间。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通过某刷单平台雇线下“刷手”刷单1861单,支付该平台佣金22898元。通过刷单炒信,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专营店的销售额达19.38万元。
  
  武汉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系通过非法刷单平台虚构其网店商品的交易数量和用户评价,误导消费者对其专营店及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知,作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办案人员谈体会——
  
   重视发现方法 准确适用法律
  
  艾媒咨询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额达6.55万亿元,移动端交易额达4.637万亿元;移动电商用户规模达4.73亿人,比上一年增长13.2%。庞大的网购人群带来充足的购买力,这些消费者不当面购买商品,只依靠商品描述、已购人群的评价与晒图、商品销量等信息来判断是否购买该商品。由此,有些店家动起了“歪脑筋”,企图通过雇帮手虚构销量、发布虚假的好评信息等,以提升网店排名,误导、欺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消费者上当受骗的情况时有发生,也严重破坏了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的评价体系和商业信誉。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武汉JSJZ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刷单炒信行为开出30万元罚单,并依法将此案向社会公示,以增强相关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

   查办心得
  
  本案是武汉市工商局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的首起刷单案。做好预案、固定有效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攻克当事人心理防线等工作,对查处本案起到重要作用。就本案来说,办案人员认为在办案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刷单炒信行为的概念和目的。刷单炒信,是网店自己或者付款雇他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虚构商品交易过程,增加商品的销售量,并填写虚假的商品和服务好评。刷单炒信的目的,是为了遵循电商平台“以商品销售量和买家评价的好坏为主要评价标准分配相应流量”这一游戏规则,通过虚构网店销量和好评来诱使电商平台的客户评价系统作出错误评价,从而提升网店在电商平台的搜索排名和整体信誉,获取其商品能被消费者优先看到的机会。
  
  二是刷单炒信行为的发现和突破。几年前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启动刷单稽查系统,在不同时间点针对不同级别的店家设置不同的阈值。如:从数据维度稽查时,主要是将网店跟同行业均值和网店的历史数据进行对比,其稽查重点通常为“流量状况、转化率、收藏率、加购率、评价比例、回购率”等数据。网店如果超出合理范围值,则容易被认定为异常数据而被监控。
  
  为了避开电商平台稽查系统的监控,一些不法网店实施的刷单炒信行为更为隐蔽,接近真实交易流程。办案人员从网购流程发现不法店家的刷单炒信行为较为困难。对此,办案人员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发现刷单炒信行为。一是由于刷单商品多数为几百元以内的低价产品,办案人员通常查看网店“低价、爆款”商品的评价占比及其内容是否一致,不常见、不被买家接受的商品销售量是否突然增多。二是由于“刷手”通常会在深夜刷单且只访问启动页和首页,办案人员通过用户数据分析工具(GrowingIO等)查看其访问时间及访问页面。三是核实网店经营主体的注册信息,或者通过电商平台搜索该商品,在筛选项里选择发货地为所在管辖地,通过快递单倒查发货地,进而核实经营主体。一般来说,天猫、京东网上的网店是实名制、有营业执照,而淘宝网上的网店则不一定。
  
  办案人员查办本案时,主要通过核查当事人的财务数据发现其刷单炒信行为。在刷单炒信案中,虚假交易行为的最大漏洞是公司财务的“进销存”数据不对等。为了查明真相,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相互制衡的方式:如果网店某商品的销售量大于公司财务的进销数据,多余部分可能未入账,有逃避税收征管的嫌疑;来源不合法,涉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构网络交易,涉嫌不正当竞争。执法人员从这三个方面调查当事人,再加上“用户评价的一致性”等材料佐证及使用数据分析工作进行痕迹查找,通常能让当事人如实交代问题。
  
  三是相关刷单证据的固定。这就需要按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几个关键词来收集相关证据,如“经营者,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
  
  结合本案看,办案人员在取得初步证据和当事人配合的基础上,首先依法对当事人协议、账册及相关人员的电脑数据进行复制、拷贝,以备不时之需。办案人员围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关键词展开调查:通过调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网店备案信息,证实当事人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适格主体;通过对网店销售量大的商品页面截屏,记录其网络销售量和评价内容;打开店铺数据分析系统,截取数据异动较大时间段的前后销售统计数据,同时核查这段时间公司财务记录的真实销售数据;通过数据对比,确认其网店相关商品所标注的销售数据(付款人数)存在虚假;通过复制粘贴,搜索网络和相关员工的本地磁盘,找出近似或者一致的用户评价,确认评价用语存在虚假。
  
  对于网店来说,受电商平台运营规则的约束,经营者无法对网店的销售数据和用户评价进行修改,因此需要继续查实帮助其刷单的行为人。一般来说,由于此类行为的隐蔽性,执法机关大多通过资金链和相应岗位的工作日志发现该行为人,重点核查出纳的电脑和现金流水账目,对频繁打款的非正常业务个人银行账号进行排查,找到该行为人和费用明细。之后,执法机关要求相应岗位工作人员提供“电脑资料图片、刷单平台的注册信息、刷单流程和费用凭证、电子物流单、刷单统计表、商品评价样本、相关员工刷单工作记录、‘刷手’的手机刷单流程截屏”等信息,即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律适用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法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
  
  有观点认为,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看,本案应定性为虚假广告行为,因为当事人的行为系“对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没有帮助他人从事虚假宣传活动,所以当事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具有扰乱秩序和损害他人的后果要件。电商平台运营规则规定,网店商品的“交易数量”和购买者的“售后评价”直接影响网店及其商品的搜索排名。如果网店的搜索排名靠后,则被购买者搜索到的可能性基本为零,即使再诱惑的语言、再精美的图片也只能石沉大海。本案中,为了提高被购买者看到的概率,当事人围绕电商平台运营规则规定,雇他人实施刷单炒信行为,以足够的交易数量和用户好评,让自身店家的排名靠前。此行为不仅排挤了同业竞争者,还严重破坏电商平台通过长期积累构建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消费者不再相信电商平台的评价系统,电商平台的声誉与信誉也受到较大影响。
  
  二是具有通过刷单和帮助虚假宣传的过程要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条款强调的不正当竞争主体是帮助者,而不是被帮助者。而实际上当事人是通过金钱购买刷单服务的方式,雇他人帮助组织虚假交易,客观上实施了教唆帮助人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他人的帮助来实现组织虚假交易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可以看出,第二款所指的帮助进行误导性宣传的行为,是对该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界定的误导性虚假宣传行为涵盖范围的延伸,用单独的条款予以明确,更能突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刷单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态度。
  
  三是符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误导性回归的本意。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使用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概念,这是将“虚假和引人误解”两种行为作了并列,也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综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强调的是“引人误解”的后果要件。
  
  本案当事人违反电商平台运营规则,通过组织虚假交易,以虚构的“销量和好评”欺瞒电商平台评价系统,骗取流量,提升店铺排名,在非法排挤同业竞争对手的同时,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行为产生实质性误导。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其行为,正是考虑到此行为的误导性后果,也符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具有明确的现实指导意义。

   延伸思考
  
  一些大型电商平台针对刷单炒信行为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制规则,同一 IP地址的“刷手”较难完成多笔交易,一旦店家被发现存在刷单行为可能被关闭。所以,有刷单需求的店家通常通过刷单平台广泛邀约来自各地的“刷手”进行刷单。一般而言,由于要事先垫付货款,“刷手”刷的是廉价产品。对于价格高昂的产品,店家通常以送代金券等形式促销,只要购买者填写好评,就可以得到一定金额的代金券;如果需要刷单提升销量,则从线下拉“刷手”进行刷单。
  
  办案人员通过互联网搜索关键词,有关刷单的网页达158万个,“刷手”的网页有496万个,“刷单软件、刷单技巧、刷单平台、‘刷手’兼职”等消息随处可见。甚至网上有人晒出刷单炒信的抗风险措施——“不能用同一机器或IP地址买卖商品,修改价格不能低于50元,使用支付宝要达80%以上,商品地址和发货地址保持一致,不能在短期内经常关闭交易,定价不能低于淘宝市场整体价,评价不能千篇一律”等。
  
  从上述现象来看,刷单炒信、组织虚假交易似乎已成巨大的产业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剑指刷单炒信行为,就是为了营造公平有序的电商经营环境,这需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有责任担当精神。在实践中,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充分运用大数据,依法严格查处刷单炒信行为的同时,仍需要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的规定,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络共治机制。网购平台所在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更要充分调动平台官方维权的积极性,借助其电商平台(刷单稽查系统)的力量发掘“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者的源头数据,并对此类刷单炒信行为全面整治,让消费者网络购物更放心、更安心。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 龚亦龙 祝亚军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