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简约并不简单

21.11.2016  18:4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是简约的,国务院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心是坚定的,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的部署是积极的。但也要看到,各地区各部门在推广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迷茫。必须正视这些迷茫,清晰定位“双随机、一公开”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位置,真正把国务院关于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简约与迷茫共在

  (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有利于提高监管执法效率,意味着监管内涵和方式的“简约”。简约的要点体现在四个关键环节:一是“一单”,即依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必须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二是“两库”,即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保证公平;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保证公正。三是“一细则”,即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四是“一公开”,即抽查结果、抽查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从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推广随机抽查的实践看,还存在一些“迷茫”。概言之,迷茫来自五个方面:其一,“双随机”是否适用于所有事中事后监管领域?特别是是否适应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领域的监管?其二,“双随机”抽查是否将成为唯一的检查监管方式?特别是如何处理随机抽查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日常巡查、定向检查、专项检查、依举报检查的关系?其三,“双随机”抽查频次与比例如何确定才是科学的?其四,在互联共享的统一监管平台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联合惩戒是不是失去了坚实支撑?其五,如何处理基层执法人员少与基层“双随机”抽查对象多之间的矛盾、基层执法人员专业执法能力偏低与“双随机”抽查监管要求偏高之间的矛盾?

  二、准确把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在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定位

  “双随机”抽查既可视为事中监管——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也可以视为事后监管的前端。

  (一)“双随机”抽查监管在事中监管中属于接触式执法监管。事中监管包括接触式监管,也包括非接触式监管,倾向于尽量少用接触式现场执法监管,多用非接触式监管。少用接触式监管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大限度解决有限政府监管资源与巨量监管对象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以更低监管成本保持对市场主体的有效震慑力、最大限度实施精准监管。

  首先,依法列举涉及公共安全的高风险领域清单,可以作为“双随机”抽查的例外,优先依法采用风险管理加强事中监管。监管部门在风险评估、风险警示基础上定向监管,力避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是风险管理的基本要义。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提出分类分级监管的新要求,按照监管对象性质类别和危险程度进行科学分类监管,对于事故频发、规模较大、高危和重大危险源企业重点内容重点部分,综合采取各种检查方式,依法重点检查、反复检查是必要的。

  其次,除涉及公共安全的高风险领域以外,风险管理与“双随机”抽查监管并非绝对矛盾,而是相得益彰,彼此促进。“双随机”抽查监管既可以风险管理为基础,又可促进风险管理。可根据已确定的市场主体风险程度分别设定具有正比关系的差异化“双随机”抽查频次与抽查频率。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加大随机抽查的力度。“双随机”的抽查结果持续累积又可以为风险管理提供动态的即时数据。

  最后,“双随机”抽查与运用大数据加强监管是一种相互促进关系。在理论层面,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事中监管优先于采用“双随机”抽查;在实践层面,当前“双随机”抽查的即时震慑力,可以弥补目前运用大数据监管的暂时乏力;长远来看,“双随机”抽查结果的数据累积,将有效助推大数据在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中运用。我国政府各部门都有健全的业务和统计体系,拥有大量与经济民生关系密切的基础数据与专业管理数据。对这些海量数据进行关联分析有效挖掘,在不接触市场主体前提下可以发现问题,及时定向检查,精准监管。

  (二)“双随机”抽查监管处于事中监管与事后监管的过渡带。“双随机”可以对市场主体经营过程进行监管,属于事中监管的一种方式。同时,“双随机”抽查结果也可能带来对市场主体的事后惩戒。因此,“双随机”抽查监管又是事后监管的前端,所有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是事后惩戒的对象。

  首先,“双随机”抽查过程公正、公平。通过两次随机摇号方式,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依法公开抽查情况或查处结果,既能给执法人员戴上“紧箍”,也给企业头上悬了一把剑,使其不敢心存侥幸冒险违规,毕竟抽查结果可能带来严厉惩戒。

  其次,“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并充分运用。“双随机”抽查结果会向社会及时公布并进行充分运用,将其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这又是事后监管的开端。抽查结果是行政检查机构获得的原始信息依据,也是接下来做行政决定的重要根据,并且还是政府及时调整市场监管方向、制定政府监管政策的根据。

  综上,“双随机、一公开”是一种简约的监管方式,但并不简单。根据各地各部门推行实践,有些问题需要尽快厘清:第一,“双随机、一公开”在加大推广力度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第二,要尽快制定并细化实施细则。“双随机”的抽查比例、频次等都是需要细化的内容。特别是在基层,如何既能因地制宜、因行业制宜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不造成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又能符合基层人员数量和素质的实际,保证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这还需要科学论证、详细规划。第三,配套机制应加快建设。目前,互联共享的统一监管平台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要加快建设速度,否则多部门联合抽查联合公示联合惩戒就难以实现。(国家行政学院 宋世明)

                                                                                                                                      来源: 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