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环保局“六要求”加大对化工企业监管

08.04.2015  12:00

    为确保辖区环境安全,灵寿县环保局结合化工企业在生产、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六项措施,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管:
    一是要求各化工企业进一步提高环境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企业管理。
    二是要求各化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内容组织生产,确保与治污能力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扩大生产规模。
    三是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避免“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四是要求各化工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严格落实防渗、防淋、防扬散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决不准偷排到水体中或随意倾倒。
    五是要求各化工企业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和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处理设备,确保出现环境污染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六是要求各环保所加强所辖区域化工企业的监管,熟悉企业原料和产品所含有害物质及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违规的化工企业要依法严格管理,该关停的关停,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