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树木采挖管理的通知

07.06.2014  05:42

  

冀林字〔2014〕41号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树木采挖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林业局,定州市、辛集市林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城乡建设发展对绿化苗木的需求及林产品市场变化,树木采挖移植已经成为林业生产和森林经营的一项经常性活动。它涉及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涉及广大林农、林场享用林业发展成果,涉及林业再生产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严格规范我省树木采挖管理,使其依法、合理、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发此通知。

  一、树木采挖要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树木采挖必须以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让广大林农、林场享用林业发展成果,从林业发展中得到经济收益,调动他们造林营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二)坚持有计划、限制性采挖的原则。树木采挖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限定的范围和标准有计划地,合理、规范、有序地进行,严禁随意、无序、无度地私采乱挖、滥挖盗挖,确保区域内森林资源整体数量不减、质量不降。

  (三)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树木采挖必须依法加强管理,从采挖的申请、设计、审批、监管、运输等各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加强管理。对非法私采乱挖、滥挖盗挖、非法收购运输、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树木采挖的范围

  (一)森林法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以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严禁采挖;

  (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河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种质资源保存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三)国家一级和二级公益林的树木、国家三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郁闭度0.6以下的树木、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内的树木、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核心景区及旅游沿线景观带的树木,严禁采挖;

  (四)植被稀少、水土流失严重、土壤沙化严重等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主要河流和水库第一层山脊线以内、干线公路和铁路两侧500米以内及窗口地带的树木,严禁采挖;

  (五)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土层厚度小于50厘米林地内的树木,疫区内危险病虫的寄生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采挖的树木,严禁采挖;

  (六)为防止对林地造成破坏,严禁大面积集中连片采挖和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进入林地内挖掘临时道路采挖树木。

  (七)凡是林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形的,不予批准树木采挖;

  (八)国家三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郁闭度0.6以上的树木、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核心景区和旅游沿线景观带之外的树木,可按抚育间伐的技术标准和规定采挖,采挖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5。

  (九)商品林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采挖的株数强度不得超过30%,采挖后乔木层郁闭度不得低于0.4,并且要于当年或次年采用大苗补植,恢复到合理的林分密度;在疏林地采挖树木,采挖后要于当年或次年全面重新造林,严禁形成无林地;在郁闭度高于0.6的林分采挖树木,按抚育间伐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树木采挖管理

  严格有效管理的树木采挖可以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放松管理就会导致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所以,树木采挖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强管理,保证其在依法、合理、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进行。

  (一)树木采挖按林木采伐管理

  树木的采挖、运输纳入林木采伐管理和木材运输管理,实行凭证采挖和运输,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要在许可证件上填写“树木采挖”)。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同时,树木运输出县境的纳入森林植物检疫管理。

  (二)树木采挖的审批权限

   1、省属国有林场和其他事业企业单位采挖树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2、设区市所属国有林场和其他事业企业单位采挖树木,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3、县属国有林场和其他事业企业单位及集体和个人采挖树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4、跨行政区域的基本建设和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上的树木采挖,由原林木所有者所对应的发证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树木采挖申请及相关责任

   1、树木采挖由林权所有人(包括林农、林场及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等)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挖申请。

   2、林权所有人是树木采挖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树木采挖现场及全过程监管。林业部门在批准其采挖前要与林权所有人签订监管协议,以增强其监管责任意识,促其落实监管行动。

   3、树木采挖实施人是树木采挖的实施责任主体,必须按设计要求和采伐证规定进行采挖。不按设计要求和采伐证规定采挖的属违法采挖,要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四)强化设计、审批和检查验收

   1、树木采挖要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或林业部门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设计。采挖设计要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林分状况及森林经营技术要求,合理确定采挖地点、采挖树木、采挖数量及在林地内的分布、保留林木的密度、采挖期限等因子。同时,需要补植的要对补植树木、补植数量及苗木规格、补植时间等进行设计。需要全面重新造林的,要按造林要求全面设计。

   2、林业主管部门对设计审核后,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采挖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挖结束后,林权所有人要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凡是出现不按设计和采伐证规定采挖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技术人员要做好树木采挖的技术指导。

   3、因为树木采挖移植季节性强,林业主管部门在设计、审批等环节,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为林农和森林经营单位提供便捷服务。省、市属森林经营单位获得上级部门批准采挖后,要到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要保护好采挖地林木,及时恢复林地和补栽树木

  树木采挖过程中要严格避免对周围林木和林地的破坏。树木采挖结束后,林权所有人和树木采挖实施人要及时回填树坑、恢复林地,并且不得丢弃树木。采挖地需要补植树木或重新造林的,林权所有人要按采挖设计和采伐证要求于当年或次年进行补植或重新造林,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补植(造林)验收申请。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补植(造林)的督促、指导和验收,确保森林植被得到及时合理恢复。凡是不按上述要求保护林木、林地和恢复林地及森林植被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停止其采挖树木,并且不得再批准其采挖树木。

  (六)加强运输和检疫环节的管理

  运输采挖的树木,要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办理木材运输证。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运输树木车辆进行核验,准许运输的树木及数量不得超过采伐证核准采挖的树木及数量。木材检查站要发挥运输环节对运输采挖树木的检查监管作用,对非法运输采挖树木的要配合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七)按规定征收育林基金

  凡是采挖销售树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河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13]73号)的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由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标准和相关要求征收。

  (八)充分发挥乡(镇)、村的管理作用

  乡(镇)、村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具有重要责任和作用。在树木采挖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乡(镇)、村的作用,让他们承担起管理责任、发挥管理作用。要积极探索建立村、乡(镇)、县林业主管部门互相配合、共同管理、信息互通、联合防范(破坏森林资源)的管理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护林员队伍对树木采挖监管和信息提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依法严厉打击滥挖盗挖行为

  (一)林业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滥挖盗挖树木,非法收购、运输采挖的树木,以及造成林地和森林植被破坏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当地有关执法部门积极做好沟通、协调、配合工作,形成合力,联合执法,采取日常执法与集中打击行动相结合的方式,对滥挖盗挖树木和非法收购运输采挖树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和全社会明白知晓关于树木采挖的相关法律政策及管理制度和执法行动,做到自警自律,依法采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可设立信息员和有奖举报制度,依靠广大群众和全社会力量增强执法反应能力。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57号)规定:“采挖树木和运输、经营采挖树木的管理,适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规定。”因此,滥挖盗挖树木、对林地林木造成破坏的、收购运输非法采挖的树木、以及未补植更新的,应依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滥伐盗伐林木、破坏林地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未补植更新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盗挖树木或无运输证非法运输树木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没收非法盗挖和运输的树木,依法进行相应处罚。没收的树木可用于当地绿化或栽植到指定地点,并按《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行政罚款中“林木价值”和“木材价款”按非法采挖树木或非法运输树木作为大苗出售的市场价格计算。

  (六)林业部门在公路上检查非法运输采挖树木的车辆,按省人大关于《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第八条执行,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防止出现“公路三乱”行为。

  (七)要加强林业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树木采挖做到依法管理,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严禁林业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采挖、收购、运输树木,造成违纪违法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本通知所称“树木采挖”是指采挖现有林地内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桩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林业厅(局)关于树木采挖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林业厅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