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11.11.2015 10:55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1月10日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针对近一个时期以来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结合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点多面广,种类齐全,危险程度高,从业人员多、素质低的现状,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的
彻底排查并消除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运输领域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整治工作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运输领域;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企业。
三、整治工作依据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
四、整治职责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安全原则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搬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彻底关闭。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化工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打击道路危化品运输专用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全省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依法打击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危化品及包装物、容器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行为。
(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核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执行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码头作业的安全监管。对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码头建设项目和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九)省邮政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立项、建设情况的监督管理。
(十一)省商务厅负责对成品油批发、零售批准资格和油品来源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电部门对“黑加油点”断电,并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部门依法取缔;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法取缔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非法从事成品油销售的行为。
(十二)河北海事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船员、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十三)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的检验。
五、整治工作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化工企业。
1.对五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或搬迁:
(1)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超越规划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与周边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或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工艺、设备目录的。
2.对存在以下十六种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
(1)超出许可范围、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不符合消防安全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的。
(3)未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仓储、运输的。
(4)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6)未制定、完善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7)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
(8)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生产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9)未根据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不同,对危险化学品严格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的。
(10)危险化学品(气体或液体)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11)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该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2)安全阀、压力表、特种设备等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的。
(13)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或未定期检测校验的。
(14)生产装置、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15)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存在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一律注销其评价资质。
(1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3.对存在以下十一种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高限处罚,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提供虚假资料,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3)未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的。
(4)未对在役装置(经过正规设计的除外)进行设计诊断的。
(5)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产品不相符的。
(6)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临时用电、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的。
(7)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协议的。
(8)评价报告存在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9)未对重大危险源、危险源点进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的。
(10)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协作企业资质审查不严的。
(11)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行政许可和剧毒购买许可证的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未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
(二)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企业。
1.对四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超越规划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和港口在建项目。
(2)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周边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或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对存在以下九种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的。
(2)超范围、超量,或混合存储港口危险货物的。
(3)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
(4)港口经营人对危险化学品未根据理化性质和灭火方法不同,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的。特别对易爆性、中低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遇湿易燃、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未储存相应等级仓库内;对桶装物料仓库、可燃材料堆场、集装箱堆场未按照上述分类标准、未设置品种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5)港口危险货物油气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6)油气罐区及其他危险化学品防爆区内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7)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
(8)港口危险货物未根据储存物料的危险有害和禁忌特性进行储存;未建立危险货物物流、储存、装卸管理台账;未严格遵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相关法规标准的。
(9)未制定、完善各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3.对存在以下十三种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高限处罚,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提供虚假资料,或对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未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的。
(3)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未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
(4)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5)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起重作业、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的。
(6)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协议的。
(8)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9)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未将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10)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的。
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检验检测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1.对存在以下八种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停产停业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未按要求配备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的。
(4)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6)存在“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落实挂靠专用车辆的。
(7)企业所属车辆发生两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和一次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8)企业所属车辆违法多、事故多,交通安全诚信考评列入红色预警的。
2.对存在以下十一种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高限处罚,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2)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的;动态监控制度不落实,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4)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
(5)超限、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危险货物的。
(6)液体危险化学品罐式车辆未安装卸料口安全防护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
(7)未认真编制具体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将应急预案发放到相关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未足量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和物资的。
(8)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未进行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
(9)企业所属车辆交通违法记录多且未处理超过3条、违法记分超过12分的。
(10)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和方案,或不能按照培训计划和方案落实培训的。
(11)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检验检测的。
六、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动员、层层落实,抓紧制订本地区、本系统具体实施方案,并对本地区、本系统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凡在本次整治范围内的企业和单位,要按照各地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整改方案,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各企业和单位要于2月29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交当地安委会办公室和其他相关职能单位。
(三)整治治理阶段(2016年3月1日至5月15日)。各设区市、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根据企业自查整改总结报告,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高低,逐个企业、逐个问题排出整改进度表,彻查实改,不遗漏任何一个隐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制定取缔、关闭、转产、搬迁方案,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采取停产、停业措施,并实行所在地政府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限期关闭;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直至关闭。
(四)全面验收阶段(2016年5月16日至6月30日)。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复查验收,重点检查隐患整改到位情况、24小时在线监控情况、搬迁方案制定情况等,确保企业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省政府将组织若干个验收工作组,由省级监管部门牵头,以专家为主体,对各设区市、县(市、区)整治工作总体情况进行验收。
七、整治工作措施
(一)成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深入推动全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
(二)开展全省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安全大检查(该方案另行印发),突出对硝化纤维素等涉及硝化反应生产企业,硝酸铵、氯碱、氯乙酸生产企业、正在进行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安全大检查。
(三)各省级相关监管部门成立整治工作督导组进行常态化巡回督导,采取“四不两直”的工作方式,通过检查企业和基层工作来倒逼各级各部门对安全整治工作的部署落实。
(四)活动期间,采取不定期召开现场会、观摩会、调度会方式,因时制宜、及时修正、细化落实安全整治工作,促进安全整治各项工作落实,
(五)在活动结束后对各地各部门安全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将各地各部门安全整治开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
(六)对各阶段各地各部门安全整治工作进行月通报,彰先策后。对于整治工作推诿扯皮、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将采取“约谈主要领导”、“向省政府作出检查”等措施,以推动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成立以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督导、亲自调度,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坚决防范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广泛动员,全面覆盖。各地各部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召开动员大会,逐一研究制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安全整治工作方案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做到危险化学品领域全覆盖,不留死角。各部门安全整治工作方案要符合当地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实际,突出重点,并将方案报同级政府。各地各部门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确定后,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齐头并进,组织好本行业安全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切实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工作。
(三)认真审批,从严准入。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有关要求,严格项目准入,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四)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零容忍”,严管重罚,执法人员要不怕麻烦、不怕吃苦,下决心督导企业认真组织自查,查清底数,查改隐患,以绝后患。对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整改或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企业,要实施严厉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向社会曝光。通过整治要做到“五个一批”,即限期整改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暂扣吊销一批、关闭取缔一批,警示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狠抓整改,确保落实。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逐条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每个企业做到“一企一档”、每条隐患做到“一事一议”,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果要报本级安委办备案。对存在问题隐患的企业定期进行“回头看”检查,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隐患100%整改到位。
(六)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各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汇总本地、本系统整治工作情况,认真总结形成整治工作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对本地本行业总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研判、以及下一步做好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做法和建议。要有检查企业数、发现隐患总数、重大隐患数、停产整顿企业数、关闭取缔企业数、行政处罚企业数、行政处罚金额等数据,书面报告和电子版要于2016年7月10日前报省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11.201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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