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3.02.2015 15:02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设区市安委办,定州市、辛集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1.16”重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根据省领导指示,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河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深刻吸取“1.16”重大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全力防范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此次危化品道路运输专项治理行动,使危化品运输行业准入更为严格,底数更加清楚,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运输专用车辆违法挂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教育进一步规范,专用车辆的审验检测维护制度更加完善,非法生产改装伪装专用车辆行为受到严惩,专用车辆动态监管得以实现,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提高,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严格危化品道路运输市场准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工商、公安部门配合)
1、严格企业准入管理,全面清理整顿危化品运输企业。严格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行政许可,对全省危化品运输企业资质进行全面核查,督促企业切实按要求配备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做好“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责任不落实挂靠专用车辆的清理,实现危化品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全部专用车辆实质性公司化经营。对达不到资质许可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资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2015年底前,暂停审批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2015年6月30日前暂停审批经营性危化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
2、严格运输工具准入管理,坚决清理不合格专用车辆。严格危化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准入前材料审核和年度审验,禁止不合格专用车辆进入危化品道路运输市场。对未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或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专用车辆,对未安装卸料口安全防护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化品罐式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对已发放《道路运输证》但无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化品罐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通过年审,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3、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严查作假和制售假证行为。严把危化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关,严禁考试和发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对取得危化品运输从业资质人员开展资质确认考核,未通过的注销其从业资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危化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上岗。对考试和发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律严肃处理;对制售假资格证书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严厉打击。
4、严格专用车辆评级、维护、检测机构准入管理,严查只收费不维护、不检测行为。严把检测等机构人员、设备、管理资质条件关,严格审查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检测标准对专用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专用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专用车辆建立检测档案;专用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应按规定的作业规范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对等级评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中的只收费不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吊销其相关资质;对制作假公章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严厉打击。
(二)规范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安全监管部门配合)
1、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排查事故隐患。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采取赎买、股份制改造等多种方式对原挂靠专用车辆进行清理,将专用车辆、聘用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坚决杜绝“挂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行为。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抓好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加强事故警示教育;落实危化品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制度,健全专用车辆技术档案,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加强对长期在外地经营的本企业危化品运输专用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到位,专用车辆维护检测到位。
2、加强危化品运输专用车辆动态监管和驾驶人监管。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要完善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对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保持系统设备完好,确保专用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实现专用车辆运行期间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营运驾驶员违法行为,规范驾驶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危化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将其纳入本地动态监管。
3、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组织编制具体的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应急预案发放到相关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和物资,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发生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时,能发挥应急预案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配足救援设备,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加强危化品运输企业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对专用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通过达标验收。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为手段,把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级的核心依据,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定期公布企业诚信等级,并将诚信等级与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办理、项目核准等挂钩,促进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良性循环。
(三)打击非法违法危化品道路运输行为。
1、打击非法承运危化品道路运输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59条、第60条、67条规定,依法取缔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严厉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非法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对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86条,严厉处罚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2、打击非法违规经营充装危化品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质监、工商部门配合)。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全面检查,打击非法违规经营充装危化品行为。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向承运人提供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材料,并对危化品流向进行登记。在发货或充装危化品时,做到“四必查”: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
3、打击危化品罐车、罐体非法违规生产、改装行为(质监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危化品罐车用罐体的检验工作,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质;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罐体壁厚达不到标准要求、容量与标准不符的,一律不得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对危化品车用罐体产品获证企业生产加工加长加大罐体以及“小车大罐”、“大罐小标”等非法违规生产、改装行为严厉打击。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查处公告内罐式车辆生产企业私自定制生产、违法改装行为,对产品准入、一致性进行监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危化品专用车辆改装等非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有关部门通知,负责对有营业执照从事危化品专用车辆非法改装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规定,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打击道路危化品运输专用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在危化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出口或者周边道路设立执勤卡点,对危化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出发上路前装载状况进行检查;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超限检测站,对途经的危化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严格检查。对发现的超速、超载、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疲劳驾驶、酒后和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无证运输或未随车携带通行证件、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罚。对非法改装伪装、非法灌装危化品、非法运输以及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化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等违规运输行为,要暂扣专用车辆,停放到指定的位置妥善监管,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同时由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追究销售、灌装、运输、购买企业的责任。对液体危化品罐车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移交道路运输证核发地的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四、工作要求
全省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从2015年2月中旬开始到2015年6月底结束,7月份由省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对整个专项治理“回头看”,检查各市、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督导,成立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认真部署和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动员部署本行业、本系统迅速行动起来,真抓实干,不走过场。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电子信息管理共享机制,实现共享核查全省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以及驾驶人、押运人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等信息。各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违法“黑名单”信息数据库,实现“黑名单”数据共享。
(三)建立联动联查机制。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导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危化品运输企业、运输专用车辆、罐车罐体生产改装企业、培训机构、检测机构、维护企业等违法违规问题深入调查,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联合执法,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及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初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逐级上报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并每2个月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安全监管局于7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省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葛丽芳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宋书强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张士良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普增 省质监局副局长
周军堂 省工信厅副厅长
金洪钧 省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处长贺真生担任,副主任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张虎、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副处长王军担任,成员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何金星,省安全监管局二处王建英、冯天哲担任。
专项治理各成员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何金星 电话0311-8706012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董伟 电话0311-8780760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省质监局联系人:赵建平 电话0311-6756815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省公安厅联系人:王继增 电话0311-8786765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人:阎宁亚 电话 0311-8780006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mailto:[email protected] >
省工商局联系人:李岩 电话0311-8580919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张 虎 电话0311-87042517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王建英 电话0311-8780301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02.2015 15:02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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