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印发实施意见 支持农民网上创业

02.07.2015  10:55
      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今年起,我省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审批事项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准入环境。《意见》提出,依托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实行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编制行政审批流程图,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提供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和受理单制度、推行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基金代偿能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可从省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意见》提出,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调整为毕业5年内
      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意见》提出,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扶持补贴政策。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吸纳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7年底。
      停止执行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政策,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政府分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与留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适当提高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
      支持农民网上创业
      结合当地特色经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各县(市、区)要重点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见习基地和电商孵化基地,对返乡创业、就地创业人员和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