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农合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基层〔2014〕18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省新农合管理中心,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维护好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做好下一步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大病保险
2014年全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要实现全面覆盖。各地要在国家和省确定的原则下,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好这项事关民生的重要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的总体要求,制定大病保险方案,完善大病保险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要发挥新农合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引导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要拉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差距,引导患者分级、有序就诊。对于没有在基层首诊并按规定转诊的患者,应当降低报销比例或不予报销医药费用,并逐步形成未经转诊不予报销的制度。要畅通患者下转通道,降低或取消下转患者的起付线,引导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对于医疗联合体,可以探索打包付费等方式,引导联合体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形成责任和利益共同体,建立有效分工协作机制,调动其开展分级诊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
各地要在2013年新农合制度建设“回头看”活动的基础上,结合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继续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筹集、存储、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基层经办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保基金不出现净超支现象。继续坚持新农合公示制度,畅通群众信访和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广泛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要发挥处理和通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力度
各地要规范并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各地要将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完善新农合制度的重点,大力推进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覆盖所有参与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已经开展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积极拓展,实现按病种、按单元付费等混合支付方式对病人的全覆盖。要增强新农合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对再入院率、目录外检查用药、次均费用等核心指标的监控。要继续推动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在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住院费用的控制,合理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五、落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报
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即时结报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技术改造工作进度。要指定科室或专人负责即时结报经办业务;开设新农合即时结报窗口,方便住院参合患者办理医药费用结算和补偿报销服务。要确保9月底前所有省级定点医院全部开通与邢台市各县(市、区)即时结算服务,11月底前开通全省即时结算。
六、规范新农合补偿政策
各地要按照省卫计委下发的各项新农合补偿政策为依据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起到监管作用,对各种擅自制定和不符合全省新农合补偿政策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加以改正。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