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管理的通知
冀卫政法〔2012〕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厅机关相关处室:
卫生部《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保证卫生标准工作的贯彻实施,推动我省卫生标准工作,提高卫生标准化水平,更好适应卫生事业发展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成立省卫生厅卫生标准工作管理机构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省卫生厅卫生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管理工作格局,保障卫生标准工作顺利开展。
(二)省卫生厅相关处室负责本业务领域卫生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把关。
(三)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或者指定卫生标准工作处(科)室,协助省卫生厅开展地方卫生标准工作,并分别负责对全省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卫生标准培训。
(四)省卫生厅医政处、中医药管理局指定与医疗相关的机构或者学术团体,协助省卫生厅开展卫生标准工作,并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开展卫生标准培训。
二、加强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
(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标准宣传培训制度。要根据卫生监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卫生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卫生标准宣传培训计划,保障经费投入并组织实施;要突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提出卫生标准宣传培训要求,重点做好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宣传培训;要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与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相结合;要创新和丰富形式,重在实效。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业务确定本单位卫生标准宣传培训的内容,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对卫生部新发布的卫生标准,要在相关卫生标准实施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据职责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开展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
三、强化卫生标准实施的评估、督导和检查
(一)省卫生厅建立卫生标准实施成效评估制度,对卫生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针对卫生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结合全省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每年分别选择至少两项卫生标准进行重点评估;对重点评估的卫生标准,要确定部分地区或者机构实行全程监测和跟踪;要及时将评估情况向省卫生厅报告。
(三)省卫生厅组织开展对卫生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标准工作联络员网络,及时传达卫生标准发布信息,了解卫生标准学习、宣传、培训和具体实施情况,反馈卫生标准工作意见和建议。将卫生标准的实施纳入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评价中。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卫生标准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信息反馈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对医疗卫生机构在业务工作范围内新发布卫生标准没有组织学习或者培训的,对卫生标准实施工作不布置、不检查、不落实的,对卫生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主动纠正的,要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卫生标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预算。
附件1:河北省卫生厅卫生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卫生部《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河北省卫生厅
卫生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 瑜 副厅长、党组成员
副组长:朱会宾 厅副巡视员
成 员:刘同祥 厅政法处处长
马 哲 厅卫生监督处处长
姜建明 厅医政处处长
翟京波 厅疾控处处长
段云波 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杨永朝 厅卫生监督局局长
崔 泽 省疾控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政法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地方卫生标准制(修)订;组织协调开展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组织地方卫生标准重大理论问题研究;申请成为卫生部相应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的通讯成员,参与相关卫生标准工作,并及时获得相关工作信息和业务技术指导;鼓励和支持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和承担卫生部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卫生标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和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附件列表:
1: 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