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7日例行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11.09.2018  16:53

  时 间: 2018年9月7日
   地 点: 委机关2号楼新闻发布厅
   主持人: 宋树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司副司长 新闻发言人
   嘉 宾: 郭燕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
       张金宏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罗礼生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孙 阳  中日友好医院院长
       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宋树立: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不久前,国务院颁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例》颁布后,媒体作了一些报道,比较充分,大家非常关注,还不断的向我们要求邀请一些负责同志、一些专家就《条例》做进一步的解读。所以,我们今天利用这场例行新闻发布会的机会,请来了有关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向大家进一步的介绍条例有关的情况,同时就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和大家沟通交流。
  下面我介绍一下今天在发布台就坐的嘉宾。他们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张金宏、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罗礼生、中日友好医院院长孙阳、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下面我们首先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郭燕红副局长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郭燕红: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非常高兴借这个机会和大家介绍一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有关情况。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患纠纷化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2013年以来,我委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在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等方面多措并举,各省结合实际,在制度建设、机制完善方面勇于实践,其中11个省(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取得显著实效。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将人民调解这一成功做法加以规范和推广,形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下面,结合《条例》和实际工作,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从取得的成效来认识当前医患关系的形势
  近年来,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连续打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组合拳,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法制,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长效机制建设,一手抓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十八大以来,在全国诊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实现连续5年“双下降”的良好势头,医疗执业环境和患者就诊秩序得到持续有效改善。总的来看,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低,医患关系主流是好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医疗纠纷和涉医违法犯罪持续下降。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2018年1-8月份仍保持持续下降的趋势。2017年全国门诊人次81.8亿,住院人次2.4亿,同诊疗服务量相比,医疗纠纷发生率较低。二是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经形成。超过85%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投诉专门管理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为主要渠道,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三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基本确立。全国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北京、江苏等20余个省份建立调保衔接工作模式,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从医学特点及社会需求来理解《条例》出台的背景
  随着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医疗技术和医疗质量持续提升。由于医学本身具有未知性、风险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及患者高期望值与医学本身局限性之间的矛盾,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国际上一些国家在医疗纠纷处理上也都有不同程度存在解决周期冗长、患者获赔困难、医患对立加剧等问题。《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

  三、部门联动为处理纠纷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
  医疗纠纷涉及到多个方面,化解医疗纠纷也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自2007年以来,依托国家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协调工作机制。各级政法部门将平安医院建设作为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部署推进;各级人民法院促进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通过判例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理性维权;司法部门指导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扎实开展医疗纠纷调处化解;保险监管部门积极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惩处涉医违法犯罪,为医患双方营造安全的诊疗环境。因此,为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卫生、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保险等有关部门的职责。

  四、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是源头预防的重要措施
  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是保障患者权益、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委贯彻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强化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医疗风险防控能力,医疗质量持续提升。国际著名杂志《柳叶刀》今年5月发布全球195个国家医疗质量和可及性排名,我国由2015年的第60位提升到2016年的第48位,1年时间提升12位,是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通过持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模式,使看病就医更加便捷,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2017年数据显示,全国三级医院门诊满意度89.45,住院患者满意度95。《条例》从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就是要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五、系统多元的处理途径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条例》规定的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对近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上升为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系统性方案,为患者提供了更多渠道,最大程度的为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便利。其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成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主渠道。近年来,我们大力推进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相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模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一是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处理机制。强化医疗机构投诉处理管理,力争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求医疗机构要公布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为患者提供便利。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积极引导患方依法处理。二是深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同时,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达到6400余个,基本实现县级区域全覆盖。指导各地做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确保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三是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涵盖医疗责任、医疗意外以及无过错补偿等风险分担和全覆盖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此外,为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我们坚持对涉医违法犯罪“零容忍”,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这一内容在《条例》中也有明确体现。借这个机会我从这五个方面和大家简单的通报和介绍一下《条例》的有关情况。谢谢大家。
  宋树立:
  谢谢郭局长。正如郭局长刚才所说,这部条例实际上也反映了近些年来各地、各部门的工作经验。我们今天也请来了江苏和江西两个省卫生计生委的医政医管处处长,请他们介绍一下当地开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经验。首先,我们请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张金宏处长介绍情况。
  张金宏:
  各位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介绍一下江苏省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同时也向大家作一个汇报。
  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于推动医患双方依法解决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大意义。江苏省坚持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法治化建设。

  一、颁布《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这是我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成果。我省《条例》的特点是: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突出人民调解主渠道作用,突出医疗鉴定符合医学规律,突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风险互助金并存,突出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同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职责,为依法处置医疗纠纷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二、坚持两手抓
  一手抓医疗纠纷预防。制定《江苏省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案例点评和医疗质量检查,创新监管手段,建成江苏省医疗服务综合监管系统,推进医疗质量安全实时监测和全覆盖、全过程监管,今年上半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较去年同期下降10%。
一手抓打击涉医违法犯罪。陆续开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号贩子和网络医托、扫黑除恶等专项行动,加强与政法公安机关协作,建立涉医信息共享和联合督办机制,对伤医、医闹、辱医等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今年上半年发生扰乱医疗秩序事件和伤害医务人员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9%和28%,医疗秩序持续好转。
  三、健全三项机制
  一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以平安医院创建平台为依托,建立了由综治、公安等18个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定期会商解决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信访事件、重大医疗纠纷、重大涉医案事件实行会办和现场督办,去年以来,联合开展3次专项督导、2次专项考核,形成“党政领导、综治推进、卫生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依法处置医疗纠纷提供强有力组织保障。
  二是创新人民调解机制。出台《江苏省医患纠纷调解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推广建立“一站式”医患纠纷调处服务模式,打造专业化调解队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重大疑难纠纷80%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推进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基本实现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徐州市试点开展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较好地发挥保险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中的保障作用。
  三是建立医疗损害鉴定机制。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研究制定出台《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与省司法厅分别确立医学会和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建全省统一的包括医学、法医等在内的鉴定专家库,制订专家库管理办法,坚持实行同行评议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专业、公平、公正。全省医疗鉴定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率高,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依法治理,我省发生的医疗纠纷数和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明显下降,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医疗纠纷调处能力、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住院患者满意度、从业人员信心明显提高。
  宋树立:
  谢谢张处长。下面请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罗礼生处长介绍江西的情况。
  罗礼生: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根据安排我就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情况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近年来,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将其纳入“平安江西”建设整体规划和考核体系之中,紧扣医疗纠纷“预防、处置、调解”三个环节,注重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第三方调处机制,形成了“党政领导、综治牵头、部门联动、专业调解、打防结合、法制保障、保险分担”的新格局,医疗机构防范能力不断增强,体制机制逐步健全,法治水平明显提高,医疗秩序安全平稳。2017年与2013年相比,医疗纠纷总量下降了44.2%、扰乱医疗秩序事件下降了95.3%、信访总量下降了87%,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我省医疗纠纷坚持法治化建设。建立了“一个体系”和“五大机制”。

  (一)建立了完整的法制体系。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江西省人大于2014年3月27日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江西条例》),同年5月1日起施行,成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解决了当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地位未定、现场处置难、维权渠道不畅等重大难题,为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为贯彻落实《江西条例》,先后出台了《江西条例》释义、《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异地患者就医引发医患纠纷的实施意见》、《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文件,形成了《条例》与配套文件“1+5”完整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法规制度体系。

  (二)建立了五大长效机制。
  一是注重纠纷防范,建立健全源头预防机制。着重抓服务改善。我省从2014年率先开展了“改善群众就医体验”主题活动,今年又启动了“人民至高无上,患者是我亲友”专项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积极营造亲友般的就医环境。着重抓内涵建设。江西大力推进以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为重点的第三周期医院创评工作,促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持续改进;以临床实践技能培训与大比武为抓手,提升基本技能。着重抓缺陷管理。坚持每年组织专家对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预警、吸取教训,近年来我省共通报典型案例500余起,狠抓问题整改。
  二是注重依法维权,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我省始终坚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主渠道地位:一是落实有机构办事。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省、市、县的覆盖率达到了100%,均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二是落实有经费办事。各地医调委开办、运行和专家调查等经费全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全省每年共安排资金1300余万元。三是落实按规章办事。建立了专家咨询和医疗鉴定制度,全省选聘人民调解员1100余名、医学及法律专家5000余名。索赔金额2万至10万的医疗纠纷必须进行专家咨询,对索赔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鉴定、定责赔偿。
  三是注重打击医闹,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我省坚持对涉医违法犯罪零容忍,涉医违法犯罪处置工作规范有序。出台了《江西省患者异地就医引发医疗纠纷的实施意见》,对患者异地就医引发的医疗纠纷处置做到有章可循;出台了《江西省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公告了患方七类禁止性行为,公安机关执法依据更加明确;出台了《江西省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试行)》,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分四级响应,各部门、单位的责任、处置流程和措施具体可行。公安机关做到了出警及时、处置有效,一次出警成功处置率达到95%以上。
  四是注重统筹统保,建立健全风险共担机制。将医责险为法定要求,并纳入平安医院考核内容,全省各地以设区市为单位全面落实了医责险统保工作,建立健全了调保结合风险共担机制。截至目前,全省100%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1/2以上基层医院均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医保赔付结案率达95%以上。
  五是注重工作落实,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我省强化了各部门、各单位在处置医疗纠纷中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责任追究机制。四年来,对医疗纠纷处理中不作为和慢作为的部门(单位)责任追究3起、约谈4人、一票否决1个县,责令医疗机构整顿180余家,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中存在过错的医护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经济处罚、暂停处方权或手术权等处理。
  盼望已久的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出台,为全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提供了法律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健康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宋树立:
  谢谢罗处长。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按照惯例,提问前通报一下自己所代表的媒体。
  中央广播电视台中央电视台记者:
  请问孙阳院长,《条例》的颁发和出台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作为医院如何从源头上减少和缓解这种医疗纠纷?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如何处理这种医疗纠纷的?谢谢。
  孙阳:
  非常感谢您关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条例。
  近日,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了医疗纠纷的预防,规范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明确了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在纠纷预防方面重点指出医院应该强化患者安全管理,加强医患沟通。
  中日友好医院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跟媒体的朋友介绍一下。

  一、 加强医患沟通,强化患者安全管理,预防医疗纠纷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条例》起草的总体思路之一,就是要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医疗纠纷。
  首先,重视医患沟通和病情风险告知。中日友好医院自2014年就开展重大手术知情告知见证工作。在手术前科室通知医务处参加术前谈话,患方相关直系家属到场,共同听取患者病情、替代医疗方案、手术方式、手术风险、术前准备情况以及预案、费用等等情况,加深了医患之间的理解。参与见证的500余个病例,大多数患者诊疗效果良好,无1例发生医疗纠纷,纠纷防范效果显著。
  其次,加强医疗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因此从患者住院开始就需要做跌倒、坠床等风险评估,标注风险级别,做好宣教提醒和防范。
  另外静脉血栓栓塞症风险评估等也很重要,高危患者要采取干预措施,防止围手术期发生肺栓塞、脑梗、心梗等意外事件。另外围手术期也是患者安全容易出问题的高风险环节之一,很多医疗纠纷就是因为围手术期管理不到位导致。例如在术前手术风险评估方面,很多患者术前存在高龄、高血压、糖尿病以及其他心脑血管基础疾病或高危因素,是否耐受手术,必要时请专科会诊,充分评估手术风险,并与患者和家属做好充分沟通和风险告知。
  为避免差错,严格执行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手术安全核查,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避免发生开错刀、弄错手术部位、纱布等异物遗留体内等差错事件发生。
  另外,医务处加强重点指标质控考核,例如18项核心制度落实情况、抗生素使用情况、低风险死亡、非计划再手术、投诉与纠纷等。
  第三,加强患者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与管理,及时发现隐患,提前介入处理,将医疗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2011年医院建立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医院内部直报系统,整合了医疗、护理、药学、输血、医工、后勤等各类事件,统一上报平台。2017年医院再次完善报告制度及建立新的内部报告系统,年报告数量1000余件。督促整改并进行大数据分析与通报,典型案例全院分享,建立持续改进和学习型的不良事件报告与管理文化,保障患者安全。
  第四,注重医疗风险防范和患者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每年对新员工、住院医、进修医、护士、研究生等开展达20余场培训。对部分高风险科室开展一对一精准培训,切实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和患者安全保障意识。
  第五,加强院内急救体系建设,提高突发急症患者抢救成功率。院内患者突发心梗、猝死、过敏性休克等突发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强突发急症患者的救治能力,争取早发现早干预,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显得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向世界先进的医院学习,加强院内急救体系建设,特别是围手术期患者的心电监护异常报警及反应能力建设。

  二、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依法依规,多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首先,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患者安全工作。我任院长以后,亲自批示投诉、信访案件,每月查看投诉/纠纷记录,将投诉和纠纷纳入考核。医院的医疗委员会要进行医疗纠纷内部讨论、分析、定责。另外,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部分案件律师及时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其次,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畅通纠纷处理渠道。除了院内协商、医调委调解、法院诉讼外,另外法院还委托医调委、其他第三方调解机构参与诉前调解,加强诉调衔接。
  第三,重视平安医院建设。平时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台账,掌握每件纠纷的处理进展情况,重点案件重点跟进,与患方保持密切沟通,防止发生不稳定事件。加强医院重点区域安防能力建设,门诊护士站及诊室、住院护士站安装一键报警装置,保证保安3分钟之内到场。
  第四,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公正文化。《条例》对病历书写与管理、临床医疗技术应用、患者安全管理等方面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更加凸显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性。要在医院建立公正文化,对于鲁莽行为、个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建立犯了错误就要受到惩罚的公正文化,而且强化科主任、医疗组长的管理责任。
  最后,重视医疗纠纷问题整改,避免重复发生,做好闭环管理。每件赔偿医疗纠纷都要求科室提交整改措施,并追踪评价整改效果;重大医疗纠纷提交医疗委员会讨论,分析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及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亲自至院长办公会汇报整改情况,医院周例会上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宣教防范纠纷等等。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强调了医疗机构在患者安全管理、预防医疗纠纷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为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谢谢。
  中国家庭报记者:
  医疗纠纷是世界难题,各国也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请问申卫星院长,我们这个《条例》中的一些亮点主要有哪些?谢谢。
  申卫星:
  此次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总结起来应该说有如下几个亮点。
  一,以患者为中心,预防医疗风险。《条例》明确将预防的理念纳入立法目的之中,并且专设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强调以患者为中心,恪守职业道德;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并且形成闭环反馈。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这对促使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相关规范和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诊疗目标、保障患者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多部门合作共治,将医疗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随着医疗纠纷愈演愈烈,医患矛盾日益成为社会的重要矛盾之一,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也从过去简单的民事纠纷的问题,逐渐演变成事关社会治安的大问题,因此需要各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全面推进医疗纠纷的综合治理。同时,《条例》明确了公安部门依法出警的义务,规范了新闻媒体对于医疗纠纷信息的报道。
  三,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近年来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此外,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五种途径,包括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开拓了更广泛的多元化渠道,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四,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强调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两重属性,公正性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专业的问题只能由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同时,条例对咨询专家的选取也作出了规定:不论是人民调解还是行政调解,需要咨询专家时,可以从同一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咨询,同样坚持了同行评议的原则。

  五,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医疗责任保险是转移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如美国、日本便是主要通过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来解决医疗纠纷。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及赔偿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因此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的主体也应当是医疗机构。医疗意外保险保障的则是患者本人,是患者自愿购买的一款保险,若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保险范围的医疗意外情况,保险公司就按照相关条款向患者给付保险金。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六,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条例在知情同意告知、医疗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和新技术准入管理以及病历资料封存、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等工作环节上,要求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七,统一赔偿标准。《条例》第44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只补不赔”。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认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且明确规定了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但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存在标准过低的问题。本次条例修订,明确医疗损害赔偿的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的确定,实际上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
   中国人口报记者:
  现在医疗纠纷有很多种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已经成为一个主渠道,我刚才看了罗处介绍里也有提到人民调解相关的内容,请您具体介绍一下江西在工作中如何发挥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谢谢。
   罗礼生:
  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当中,在江西是一个主渠道的作用。80%以上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解决,并且调解的成功率达到了90%以上,怎么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江西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从2008年开始,江西就开始探索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的办法,到目前为止,已经做到了全覆盖,也就是说省市县做到了百分之百的覆盖,做到了场地、人员、经费的三落实。有益于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它有便捷、公正、柔性以及免费的特点,所以在江西推动这项工作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基本上形成了有医疗纠纷先找人民调解这么一个理念,比较深入人心。
  我们江西主要是这么几个方面,简单和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落实好“三个到位”,做到了中立、可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在江西的医疗纠纷和处理条例当中明确规定,它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地位,是一个第三方的中立机构。
  第二,条例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由相关的活动,受到法律的保障。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和办公经费的落实方面,全部由同级财政落实,使我们人民调解就做到了免费、公正,全部都是由同级财政进行落实。另外,调解程序做到了规范有序。人民调解跟司法是有一致之处,但是它又有比较柔性,在合法的情况下,有合情合理的成份。江西省探索了一系列的制度,包括专家咨询制度,包括鉴定制度,包括人民调解员的选定,都是由严格的规定。江西规定两万元以内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两万到十万元的要通过专家咨询,十万元以上的要通过鉴定,鉴定在先、定责定赔,人民调解有章可循、有规可循,使调解工作真正做到了合法、合情、合理。这次国务院预防和处理条例在这个方面也是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统一制度、程序规范、标准统一等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它的公信力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共识。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是多方面的。人民调解实践证明是医疗纠纷处理的一个很好的办法,也是我们的主渠道,所以希望全社会加强这方面的宣传,特别是总结推广医疗纠纷在人民调解当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好的做法,进一步形成社会的共识,引导医疗纠纷通过中立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医患关系,让医务人员安心的看病,让我们的患者和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环球财经记者:
  请问郭局长,关于医疗损害的鉴定机构,特别是保持独立性,要有第三方的公信力的话,请问这方面的建设都有哪些成就?谢谢。
   郭燕红:
  医疗损害鉴定要坚持同行评议,才能体现它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的特点。通过制度设计和程序设计,坚持同行评议,达到科学、专业、公平和公正的目的。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制度设计中,是统一和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还包括了专家咨询的问题。要根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能力的现实情况,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进行统一要求。明确了鉴定事项由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专家库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鉴定,来保证它的同行评议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同时,在这个条例当中,为了细化相应的程序和规范,也授权了卫生健康委和司法部共同来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来细化和实化相关措施。
  中国卫生杂志记者:
  我有一个问题请问郭燕红副局长。郭局,您刚才的讲话提到,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需要卫生、司法、民政等多个部门的联动,就国家卫生健康委来说,下一步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确保《条例》的落实呢?谢谢。
  郭燕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保障这个条例的顺利实施,我委将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的工作。主要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充分认识这个《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不仅仅涉及到卫生行政部门,更涉及到整体的行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更涉及到全社会。因为它涉及到每一个患者的权益,涉及到医方的权利和义务。条例体现了依法治国、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总体的思路,对于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通过长效机制的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在我们深化医改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过程中,《条例》所发挥的重要性和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希望行业和全社会都要充分认识到这个《条例》的重要意义。
  第二,全力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一是进行全社会的宣传,要引导好老百姓、人民群众、患方能够依法解决所涉及到的医疗纠纷,需要正确解读宣传好《条例》,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加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二是培训,《条例》涉及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所有的卫生服务人员,要针对不同的对象,抓好培训的工作,让全行业都能够全面、准确、深入的理解、掌握和践行条例。全力做好《条例》的宣贯工作,包括了既要有宣传,也要有培训。
  第三,一定要关口前移,来从源头上防范医疗纠纷。出了医疗纠纷,患方不愿意看到,医方也同样不愿意看到,关口前移非常重要。医疗行业有“三高”:一是高技术;二是高风险,每天和生命打交道;三是高情感,医疗活动与患方都经历着重生、生命挽救,有高兴、有悲伤。所以面对这样一个高技术、高风险和高情感的特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就必须要注重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特别是人文关怀。所以,关口前移的工作,也是我们贯彻落实《条例》包括在医疗行业中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一个重中之重。
  在防范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做好医疗纠纷发生后的规范及时处置,比如对一些小的投诉的畅通渠道,及时回应,及时处理,对一些小的一些纠纷能够化解在萌芽状态,即便是一些比较难处理的医疗纠纷,能够通过有效的机制和渠道,引导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能够顺畅化解。
  第四,完善相关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的实际,要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抓好《条例》在各个地方的贯彻落实。同时,我委也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细化相关的制度设计。二是加强对实施条例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我们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夏季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的落实程度,来保障各司其则、各负其责,推进《条例》能够在各地的贯彻落实。三是加强信息沟通,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医学界记者:
  请问郭局长,之前各地出台了关于医疗纠纷处理有一个规定,如果索赔超过2万元不能私下调解,我们新《条例》10月1日出台以后,对这方面有什么指导意见没有?谢谢。
  郭燕红:
  《条例》当中给了大家多种的解决途径,包括院内的医患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前期一些地方的法规规章中有一个非常好的经验,把它进行了数额的限定,有的地方规定了2万,有的规定是1万,使得院内协商的裁量权能够减少到一个最可控的范围内。《条例》更要关注各地的差异性,很难用一个限额的标准来框定院内协商和引入院外人民调解的界限。所以,《条例》规定不能够畸高或畸低来表述,既尊重地方实践又不在国家的层面上设定一个简单的数额,更有利于这个《条例》在多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中所发挥得效率。

   南方都市报记者:
  请问郭局长,在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曾经有一章专门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是在已经发布的规定当中,把这一条取消了,为什么这种立法思路改变了?这两个条例是什么关系?
  郭燕红:
  这位记者关注到了我们在一年多前网上征求意见的过程稿,而且还对这方面有思考。所以,我觉得社会的、媒体的朋友们关注医疗纠纷,关注医疗纠纷解决的一个法律规定的出台,真的是值得我们非常高兴的事情。
  《条例》在反复修订过程中,无论是社会、行业和法学界都贡献了很多的智慧经验。目前《条例》是一个聚焦于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的,关注点更多的是医疗纠纷。对于医疗纠纷它的预防和处理之外的内容,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现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有效,主要用于行政处理。
  宋树立:
  感谢今天到场的各位嘉宾,也感谢各位记者积极的提问,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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