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科规〔2015〕2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园区)科技局,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市科委新修订了《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具体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9月17日
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为加强我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主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普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场馆类: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
(二)场所类: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地质或森林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等。
(三)其他类: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高校、科研机构、其他各类学校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以及天文、气象、地震、野外观测台(站);企业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科研、生产设施(或流程)、展览馆等;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 市科普基地应坚持科学发展,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为宗旨,以公益性为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反对封建迷信。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市科普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具有长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能力,具备区级科普教育基地或省级以上科普基地资质。
(二)设有一定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宣传与展示的固定场所。
场馆类科普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场所类科普基地户外活动场所不少于50000平方米,且展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他类科普基地展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配备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并有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四)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经费。
(五)实施对外开放,每年具有一定接待规模,且向青少年等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场馆类科普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00人次;场所类科普基地在划定区域内向公众常年开放,年接待观众不少于5000人次;其他类科普基地,应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5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2000人次。
(六)积极参与每年的“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科普日”等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面向社会积极自主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
(七)重视科普工作,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建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科普基地档案,具备持续开展活动的能力。
(八)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保障措施完备。
第五条 申报与推荐。
市科普基地由区(园区)科技局或市级以上相关部门推荐申报。
申报主体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申报书(详见附件1);
2.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测评指标评估表(详见附件2);
3.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如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科普活动照片、报道以及台账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科普基地由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科普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邀请省市相关部门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经认定的单位授予“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铜牌。
第三章 扶持与管理
第七条 市科普基地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南京市科普条例》自觉开展科普活动。
(二)接受南京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科普工作业务水平。
(三)不断完善科普规划,不断提高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普服务水平。
(四)积极配合市、区科普工作,参加市、区各类科普活动。支持基层场馆和高校、科研院所、社区、农村、企业等开展科普工作。
(五)主动开展科普活动,打造自主科普活动品牌,不断扩大科普基地的影响。
(六)积极推动科普信息化建设,逐步利用互联网或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做出贡献。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区(园区)科技局、科协以及各推荐单位要加强对市科普基地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市科普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区(园区)科技局应制定区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每年统筹安排并支持辖区内科普基地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 市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限为5年。认定期满前6个月内,由被认定单位自愿提出复核申请,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被继续认定为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到期未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不合格者,原认定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市科委可在有效期限内撤销其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命名,取消享受科普优惠政策资格: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不能履行市科普基地义务或不参加考评的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在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科学技术普及经费,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原《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宁科规〔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编号:
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申报书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基地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固定电话: 传真:
手机号码:
推荐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固定电话: 传真:
手机号码: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 年印制
填报要求
一、申报书由持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按规范填写,内容和格式须与电子文档完全一致。
二、本申报书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
三、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和主管单位一律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申报基地名称”是指申报单位内具有科普功能的场所,可与“申报单位”相同,不需盖章。
四、填写申报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1. 表中所有填报项,有则填报,无则填“/”;选择类项目请在选项后的“□”内打“√”。
2. 填报项中凡是涉及到“年”指标的统计项,均指统计期间内,即201X年1月1日-201X年12月31日;其他统计项均指截止至201X年12月31日。
3. 科普专职人员是指从事科普工作时间占其全部工作时间60%及以上的人员;科普兼职人员是指在非职业范围内从事科普工作,仅在某些科普活动中从事宣传、辅导、演讲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工作时间不能满足科普专职人员要求的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
4. “已获得命名的情况”:请说明申报单位已获市级以上的与科普方面相关科技或教育类的称号及命名单位、命名时间。
5. “拟申报类型”:按照《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所列类型填写,单选。
6. 展教资产指包括所有的展教品资源,以及为实现展览活动而起辅助性质的设施。
7. 政府拨款指从各级国家财政获得的,用于本单位科普工作实施的经费,不包括代管经费和本单位划转到其它单位去的经费。
8. 捐赠指本单位获得的国内外各类团体或个人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提供的、专用于科普的资金。对于捐赠物,因为很难准确折合成现金,所以不计算在内。
9. 自筹资金指本单位筹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经费。其他收入指本单位经费筹集额中除上述经费外的资金,主要包括科普场馆(基地)的门票、学会的会费和其他一些科普活动收入。
10. 行政支出指本单位为维持科普相关工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科普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的劳务费用和其他日常支出。
11. 科普活动支出指直接用于组织和开展科普活动的支出。
12. 科普场馆基建支出指用于科普场馆场所等的土建费和科普展品、设施添加所产生的费用。其他支出指本单位科普经费使用额中除上述支出外,用于科普工作的相关支出。
13. 科普网站指具有单独域名的专业科普网站。单位电子政务网站及其他网站中科普栏目均不在此范围。
14. 建筑面积指可以实际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面积,不包括出租用于他用(例如用于商业经营或文艺演出等)或已丧失科普功能的建筑、展览面积(也不是申报单位总占地面积)。展教面积是指专门设立用于各类展览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含墙面挂图、宣传栏、橱窗等立体使用面积,以及公共设施、办公室和用于其他用途的使用面积。
15. “科普工作基础条件与开展情况”:根据申报书和测评指标,简要介绍申报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科技、人才、设施等基础条件,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主要形式、内容、规模、效果及开放制度等基本情况。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条件 | ||||||||||||||
申报单位全称 |
| 单位组织 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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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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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性质 | □国有 □民营 □外资或合资 | □事业 □社会组织 □其他 | ||||||||||||
申报单位业务范围 | □教育 □科研 □科普宣传 □医疗卫生 □文化宣传 □工业生产 □农业生产 □自然保护 □旅游 □其他 | |||||||||||||
单位情况 | 单位人员情 况 | 单位总人数 | 人 | 科普专职人员 | 人 | |||||||||
科普兼职人员 | 人 | 科普志愿者 | 人 | |||||||||||
已获命名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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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经费收支情况(单位:万元) | 现有资产 | 总资产 | 万元 | 展教资产 | 万元 | |||||||||
上 年 度 科普经费 筹 集 额 | 收入总额: 万元 其中: ① 政府拨款: 万元 ② 捐赠: 万元 ③ 自筹资金: 万元 ④ 其他收入: 万元 | |||||||||||||
上 年 度 科普经费 使 用 额 | 支出总额: 万元 其中: ① 行政支出: 万元 ② 科普活动支出: 万元 ③ 科普场馆基建支出: 万元(包含展品、设施添加支出) ④ 其他支出: 万元 | |||||||||||||
科普基地 基本条件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展教面积 | 平方米 | ||||||||||
户外活动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年开放 天 数 | 天 | |||||||||||
年接待 数 量 | 人次 | 展品和标本 数 量 | 件 | |||||||||||
拟申报类型: □场馆类 □ 场所类 □其他类 | ||||||||||||||
科普活动 既往情况 | 科普展览 | 次/年 | 参观人数 | 人次/年 | ||||||||||
科普讲座、培训 | 次/年 | 参加人数 | 人次/年 | |||||||||||
科普活动 | 次/年 | 参加人数 | 人次/年 | |||||||||||
科普网站网址 |
| 公众访问量 | 人次/年 | |||||||||||
二、科普工作基础条件与开展情况(可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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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四、市评审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南京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测评指标评估表
申报单位(盖章):
测评指标(分值) | 得分标准(权重) | 得分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0.6 | 0.8 | 1.0 | 自评 | 推荐 测评 |
1、基本条件(30分) | 1.1 建筑面积(6分) | 300-500(含)平方米 | 500-2000(含)平方米,且户外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 | 超过2000平方米,且户外面积超过600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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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展教面积(6分) | 达到300平方米 | 300-5000平方米 | 超过50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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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展教内容(6分) | 展教品超过100件,具有特色,知识性、科学性强 | 展教品100-500件,内容系统,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展示手段先进,具有一定互动功能 | 展教品超过500件,设有观众体验互动、培训等功能区,其他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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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配套设施(4分) | 具备基本水电配套设施 | 配有消防等安全设施 | 还有餐饮、娱乐、休闲等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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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作人员(4分) | 配备专职或兼职科普人员 | 配备专职科普人员2—4人、兼职人员若干 | 专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兼职人员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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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经费支出(4分) | 2万-10(含)万/年 | 10万-100(含)万/年 | 100万/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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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工作(20分) | 2.1 工作计划(6分) | 已制订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 并且有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 工作计划或规划纳入上级部门科普年度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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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管理制度(6分) | 有管理制度 | 并且建立岗位责任制 | 还建立有安全保障责任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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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服务质量(4分) | 提供导览或咨询服务 | 提供导览和咨询服务,无重大投诉 | 提供导览和咨询服务,无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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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遵纪守法(4分) | —— | —— | 严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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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普工作开展情况(30分) | 3.1 接待规模(6分) | 1000-2000(含)人次/年 | 2000-10000(含)人次/年 | 超过10000人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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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开放时间(8分) | 达到基本要求,优惠或免费开放超过20天 | 超200天,设有免费开放日 | 常年免费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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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举办活动(6分) | 积极参与社区、学校科普活动 | 自主举办特色明显、成效显著的系列科普活动 | 并结合市科技活动周与全国科普活动日开展专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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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培训讲座(4分) | 200-1000(含)人次/年 | 1000-8000(含)人次/年 | 8000人次/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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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科普作品(6分) | 编印手册、展版、宣传画等科普资料 | 编印具有刊号的图书、影视等科普作品 | 展教品研发创新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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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成效 与社会影响 (20分) | 4.1 媒体宣传(5分) | 在市、区级媒体宣传报道 | 在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 在国家重要媒体宣传报道,并使用新媒体手段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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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命名情况(10分) | 获得区级科普基地授牌 | 获得市级科普基地授牌 | 获得省级以上科普基地授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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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综合评价(5分) | 在当地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公众评价好 | 在本市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评价好 | 在全省有广泛社会影响,公众评价高,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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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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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测评内容包括4项一级指标18项二级指标,各项得分为项目分值乘以得分标准权重,总分值为100分,达标分为70分。 2、“2.4 遵纪守法””为一项否决项;其余未达到最低“得分标准”的为0分。 3、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被上级认定为科技或教育类相关基地的文件、科普年度工作计划、基地管理规定等相关附件。
自 评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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