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产品有瑕疵 买家受伤获赔偿
近日,遵化法院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成功调处一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原告崔某是一家铁选厂的经营业主,被告陈某从事矿山机械的加工制造经营。2013年9月,崔某在陈某处购买了一批设备用于选矿生产。2013年12月,崔某在检查选矿设备运行情况时,被选矿设备侧面的螺丝勾住裤子,致使崔某左腿被卷入运行的设备,造成崔某左小腿被截肢。为此,崔某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由于崔某身体受到损害较大,情绪激动,强烈要求法院尽快判决,赔偿损失。而陈某也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崔某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检查,属于违章操作,发生事故与自己无关。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是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法官判案提供参考,承办案件的法官在与鉴定机构联系后,了解到此类鉴定费用高,仅鉴定费用一项就3万元,而且产品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还存在疑问,使得鉴定存在一定风险。同时由于涉及伤残鉴定,此项费用还要3000元,而且时间较长,希望申请鉴定人慎重考虑。考虑原、被告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原告又急需获得赔偿,主办法官决定“背对背”调解此案。一方面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检查,负有安全防范的义务,出现问题自身存在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被告作为生产和销售者,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按设计规范生产,被告一定心中有数,一旦鉴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被告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且原告的伤残较重,最低要更换5次假肢,费用较高。同时按照司法公开的要求,一旦判决公布在互联网上,也会给被告产品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产品销售。通过一番辨法析理,使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接受调解,最终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7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使得一起剑拔弩张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