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湿地保护协会出台公益活动项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05.01.2016  11:24
  保定市湿地保护协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认为,组织各类湿地保护公益活动是协会的重要任务,其资金保障主要依托会员赞助(捐助)以及面向社会募集。为规范协会募集资金的行为,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可持续的公益活动资金保障渠道,湿地保护协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确定了以公益活动项目募集赞助资金的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协会募集公益活动资金主要以公益活动的具体项目为载体,以全体会员为主要募集对象,并可适度向社会有志从事湿地保护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募集具体公益活动的项目资金。募集资金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等手段。   办法明确,赞助(捐助)人可参与赞助(捐助)活动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可对赞助活动项目进行冠名、署名,或利用活动空间对赞助人进行形象宣传;可随时检查赞助(捐助)活动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在活动结束后审查活动项目的财务决算报告。   办法要求,湿地保护公益活动项目募集的赞助(捐助)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按项目逐个进行专项核算,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要随时接受项目赞助(捐助)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常务理事会年末要向会员大会提出年度协会公益活动开展情况和筹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题报告,接受会员的评议监督。(保定市林业局 王艳云)(第000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