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人民法院:“西柏坡精神”薪火相传
简介:1948年9月26日,华北人民法院在距河北平山西柏坡不到100华里的小村庄--平山县王子村诞生,中途(1949年2月)迁址北平(北京)。1949年10月30日,华北人民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交接完毕,最高人民法院于1949年11月1日启用印信正式办公,华北人民法院走完13个月短暂而光辉的历程。
华北人民法院是共和国最高法院的雏形,1948年,作为华北人民政府的19个政府机构之一而成立。当时,党中央、毛主席移驻西柏坡,在此召开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指挥了三大战役,准备赴京建国。华北人民法院肩负伟大历史使命,其首次明确定位了法院的“人民”属性,确立审判工作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司法理念,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明确人民司法工作方向,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成为中国大地上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过渡性审判机关,至今薪火相传。
追寻华北人民法院的足迹
如果不是一次偶然的机会,这段历史不知还要尘封多久。
上世纪九十年代,石家庄平山法院开展档案规范化工作,在布满尘土、小山一样的卷堆中间,几份有“华北人民法院”字样的判决书、送达回证和便函,引起了工作人员注意,华北人民法院在西柏坡的这段历史,从此进入公众视野。
华北人民法院在平山办公仅有五个多月时间,史料稀缺,研究甚少。河北高院为挖掘历史,向全省法院发出了征集文物资料的通知,全省三级法院均组成文物搜集小组,奔向平山、石家庄、河北省、北京的各个档案馆、博物馆、资料室,经过艰难复杂的搜寻,陆续搜集到当年的文字、图片、旧物,以及老人们的回忆,让华北人民法院那段烽火硝烟中的旧事和人物一点点浮出水面,。那一张张风尘仆仆却坚毅刚正的面庞们,以及他们记载在发黄旧纸片上的文字,逐渐清晰起来,迸发出鲜活的生命力…… 这段历史得以重新进入国家记忆。
2011年7月1日,在河北“大西柏坡”布局的背景下,华北人民法院旧址以古朴庄重的面貌重现于王子村,再现当年华北人民法院的工作生活场景。次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命名为“全国法院革命传统教育基地”。
首次明确法院的“人民”属性
在华北人民政府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中,并没有明确地定位法院的人民属性。1948年9月,随着华北人民政府的成立,在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和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合并基础上,华北人民法院作为19个机构之一在王子村成立。华北人民法院院长陈瑾昆受木质方印一枚,文曰“华北人民法院之印”;木质长戳一颗,文曰“华北人民法院”。从此法院冠于“人民”二字,充分体现了它的人民性。
1948年10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的通令》(下称《通令》),规定各行署原有司法机关一律改为“某某(地区名)人民法院,由华北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印信”,“人民法院”的称谓第一次在中华大地上出现。
法院的人民性,更体现在华北人民法院各个工作环节中。记者翻阅当时的资料发现,那个时候,为了利于人民群众诉讼,规定一律取消讼费;为了解决囚粮不足导致的该判刑的不敢判,不该释放的提前释放问题,政府提倡解放区生产自给,不能生产的由政府补助囚粮的政策;为了清除诉讼阻碍,取消原来必须由区村开具介绍信才准予起诉的做法。在审判工作中,华北法院坚决奉行并贯彻严谨务实审慎的审判作风。在华北法院和冀东行署的一份函件往来中显示,华北法院要求各县在报送死刑复核案件时,应将被告口供上令其按指印及各种调查材料均附卷并做判决,要宣判,并做宣判笔录。当时冀东区划归华北区较晚,冀东行署给华北法院的请示函称:“现在各县既无司法组织也无司法工作干部,所有案件只凭公安局审讯材料,在手续上更不完备,现在虽着手建立,但干部缺乏…….”华北法院在复函中明确提出要求:“这样在执行中是有些困难,但应设法如何解决这些困难,不要以困难即不执行必要手续,否则对保障人权政策不利……”
据当地村民李保妮回忆,他小时候经常见到一些从外地来法院告状的人,当时法院对这些群众一律管吃管住,不让群众花一分钱,还负责开放行条安置回家。当时实行的是供给制,法院工作人员自身生活很清苦,跟华北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人员一起大食堂就餐,一日三餐吃的是小米焖饭或是玉米饼子加菜汤。他们吃什么,来上访的老百姓也跟着吃什么。
司法机构设置与审判工作开展
华北人民法院建立后,司法机构的恢复被提上重要日程,《通令》 规定,“各县政府原有司法机关已撤销者,迅速恢复,已与民、教或公安局合并者,立即分开,名称为司法科或司法处或人民法院”。同年12月颁布的《华北区村县人民政权组织条例(草案)》中,用一章的篇幅对“县人民法院”的职能作出规定:“县人民法院受上级司法机关之领导,并受县政府主席之监督”,“县人民法院管理第一审之刑事、民事诉讼案件。院长除领导司法行政外,并执行审判工作”,“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根据法律进行独立审判,重大案件并组织裁判委员会合议行之”。到1949年8月,除冀东、绥远一些县外,其他县市都有了司法组织,从华北人民法院到各县共设立了300个司法机关。
1949年5月的《华北区县区政府编制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县政府在县长、副县长之下,设置8个必设部门,人民法院是其中之一,内置院长(兼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办法》还将华北人民政府所辖区县划分为四等,县政府编制人数按等次确定为55人至90人不等,并规定法院的编制人数占其中的“百分之一五――二O”,也就是说,每个区县法院的编制人数为八九人至十二三人。通过计算可知,300个人民法院的编制人数在2400人至3900人之间,这是新中国人民司法事业极为珍贵的源头力量。
华北人民法院成立初期管辖的辖区有冀中、冀东、冀南、冀鲁豫、北岳、太行、晋中、太岳、石家庄市、阳泉市人民法院。当时“一般案件以二审为止,如有不服要求第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制定人员组成特别法庭,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为终审审理之。” 实施的是以二审终审为主,以三审终审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审级制度。
华北人民法院时期的审判工作,主要有新案受理与积案清理两个方面。
在新案受理上,华北人民政府推广了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实行值日制度的经验。石家庄市人民法院规定对起诉到法院的纠纷或控诉人,由值日的书记官接洽,属于纠纷方面的,先由原、被告口头辩论,由书记官进行解决,如果遇到疑难问题,由书记官向主管推事请示办法。从1949年2月到9月,石家庄市人民法院由书记官当场解决纠纷356件,交办公室成案纠纷341件,共计697件。这不仅节省了人力物力,解决了案件受理问题,而且有效地宣传了政策,教育了群众,减少了讼累。
在积案清理上,针对刑事案件在押犯人入监所后长期搁置无人管理,民事案件未结比例偏重,案件积压严重的现象,华北人民政府1949年5月颁发政府训令,规定:第一,对新受理的案件要分清轻重缓急,确定其先后处理的方针。对可以不起诉的案件,劝其回家生产;对于可以起诉,但有调解可能的,当即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定期进行审理。第二,在旧案的清理上,要根据华北人民政府制定的清理未决犯精神,调查案情,研究处理办法,对有罪者判处刑罚,嫌疑不足或证据不足者尽快释放。提倡办案人员熟悉掌握有关的政策法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克服拖延等待思想,从主观上把案件的处理重视起来。
华北人民法院在平山工作期间共受理各类案件153件。在整个华北人民法院存续的13个月里,审理、复核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目前尚有300余册民事卷宗栖身于最高人民法院档案机关,等待挖掘和研究,还原历史真实,填补历史空白,这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开创依照政策进行司法审判的先河
记者发现,华北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很少援引现有的法律条文,这是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使然。
2011年,曾经在华北人民法院做书记员的高峰老人向走访者回忆,早期审案子,不论是程序上还是定罪依据上,审判员都是抠六法全书,每人手里都有一本。
1949年2月22日,党中央发布指示,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令。但彻底与国民党旧法统决裂的决心并不代表新法律的制定工作能够在短时期内完成。为了防止在旧法废除之后出现“无法可依”的法律空白,党中央要求:“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 为此华北人民法院制定了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民政、司法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法令、条例、训令等一百七十余项。并规定, “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各级司法机关办案,有纲领、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照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办理”。
在这个旧法废除而新法尚不健全的特殊时期,审判员们在判决书中使用了这样的法律依据:“应该本团结生产精神互助合作”、“本公平合理精神”等,都充分体现了“照新民主主义政策办理”的要求。判决书还大量适用了公序良俗原则,使得判决结果入情入理。
这开创了依照政策进行司法审判的先河。为此,中共中央政治局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各地学习:“关于建立解放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扩大各级人民民主政府的正常的民主生活问题,最近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业已通过许多的法令、条例,望各解放区仿照执行。”
在当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司法工作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华北人民法院创造性开展工作,确立了时至今日仍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分级审理、刑事复核、诉讼调解等七项司法制度,审理和复核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调解处理了大量民间纠纷,维护了华北解放区的法制统一,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一份1948年判决书体现法院服务大局、群众路线司法理念
在回溯华北人民法院历史时,一份手写版蝇头小楷的“民国38年度民上字110号判决”,成为一份珍贵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
这是一份三审判决书,对一起“出卖地窨子纠纷”进行了判决,平山县白楼村李银喜不服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冀晋分院1947年作出的二审判决,上诉于华北人民法院。该院判令“上诉驳回”,为这起历时四年的民间纠纷划上了句号。
这份判决深切体现出华北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司法理念。当时,华北人民政府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恢复和发展生产,进行经济建设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的决策。明确提出 “开展大生产运动” ,要求在工业生产中,要“着重恢复轻工业,以恢复纺织、织布、晒盐……各工业为主”。本案当事人都是从事织布行业的手工业者,法院对他们的生产行为,采取了支持和保护的明确态度,判决书以“将无用变为有用,促发展农村手工业上来看是好的”,认定出卖行为“是应该准许的”。为了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判决书还用了很大篇幅劝解当事人“建立调协关系”,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努力营造安定团结发展氛围的良苦用心跃然纸上。
从判决书的整体风格上,体现出群众路线的精神宗旨。判决书明白晓畅,通俗易懂,用“群众语言”来陈述事实、辩法析理,传达审判过程、审判结果。内有“上诉人并没有什么证据,空口主张,是不能认为有理由的”、“余户分劈卖价”、“又没有什么其他机户出来反对”等表述,质朴平实,普通农民都能听懂、能接受。观点明确,意简言赅,没有虚话、套话。同时,作为一篇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的司法文书,其中又有“处分行为”、“取得窨子所有权”、“资格”、“妨害”等法言法语,透出法律裁决的专业性和严肃性。
本案案情迁延日久,长达30余年,其始末根由、发展变化的叙述颇需功力。这份判决书以时间为序,叙述案情上溯到民国六年,中经八年,最后至今日之分歧,对上诉人的主张一一罗列,不吝笔墨地逐条回应,逐条批驳,层层剥笋,条分缕析,把推定结论的过程清晰地展示了出来,又以上诉人“没有什么证据,空口主张”为由,驳回了其上诉请求,脉络清晰,逻辑严密,理论透彻,使最终的“维持原判”形成水到渠成之势,令人信服。
更难能可贵的是,法官没有因为上诉人的某些主张无证或无理而未将之写入判词,反而引之以为判决说理之用,有诉有判,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说服力极强,判决书这种对上诉人主张的详细陈述,充分体现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 也使得最后的下判令人心服口服。
以调解为主审判方式为当时审判一大特点
从华北人民政法和法院的相关文件中,都可以看到我党对调解工作的重视。
1948年12月颁布的《华北区村县人民政权组织条例(草案)》就规定:“村政府、区公所为调解民间纠纷,得设立调解委员会”。1949年2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还专门颁发《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对调解的组织、范围、方式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司法调解的方式是“已起诉至县司法机关的案子,如认为必要,也可以调解,其方式,一是法庭调解,在法庭之劝导双方和解息讼;二是指定双方所信任的人在庭外调解;三是审判员到有关地点召集当地群众大家评理,藉以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办法,是调解也是审判。”规定调解的范围是“凡民事案件均得进行调解,但不得违反法律上之强制规定(强行规定:如法令禁止买卖婚姻,禁止早婚,禁止超过规定的租金或利息等)。凡刑事案件除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治安及损害个人权益较重者不得进行调解外,其余一般轻微刑事案件亦得进行调解”,同时又指出,“无原则的‘和稀泥’是不对的,但不应强人服从。其有坚持不服者,应即依法进行审判”。
据高峰老人回忆,法院有个长条桌,但很少用,当事人打官司告状,也不会采取今天坐堂问案的庭审方式,老百姓往那里一蹲,讲自个儿的理,审判人员也蹲在那里做工作。 法官们服装也不统一,穿各种颜色的破旧粗布衣服,很多纠纷在门口蹲着说说就解决了,解决不了的,领进门来再审。
调解的效果非常好,华北人民政府《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中,“历年来,我华北解放区对于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倡导调解,民间纠纷因调解而解决的,有的县占全部案件百分之七十以上,有的村区甚至更多。”
法院尽最大的努力引导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调解解决纠纷体现在当时的判决书中,判决多都有劝导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建立调协关系”的内容,以期“实际解决纠纷”。
那些尚未远去的背影
华北人民法院在平山县王子村走过了短短五个月的审判之路。但并不妨碍这个小山村在中国司法史上谱写下浓墨重彩的篇章。建国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原四任院长董必武(时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谢觉哉(时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杨秀峰(时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任建新(时任华北人民政府秘书)等一批中央老领导,同期均在王子村工作。
当时华北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都具备长期、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院长陈瑾昆是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毕业,曾任北洋政府最高法院院长,并长期在北京大学、朝阳大学等校任教。其参加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建国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并先后主持和参与制定了《 共同纲领》、《 婚姻法》和《宪法》等重要法律。审判长贾潜就任前是晋冀鲁豫、晋察冀两边区联合高等法院院长,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他被任命为特别军事法庭庭长。副审判长王斐然也在抗战时期担任过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职务。另外还有审判员杨显之、李国璐、代理审判员郭岚,书记员贺战军等人,审判员中大学生比例很高。
据核实,进京前华北人民法院共有36名同志在平山工作,1949年2月迁往北平后,工作人员发展到187人。翻阅这些人员登记表,从院长到炊事员,每个人的“家庭出身”和“本人成分”标注鲜明,有地主出身也有农民出身,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大学生和干部,也有土生土长的本地人,院长陈瑾昆的妻子,就是高小毕业的农家女子。想当年,从出身到学历如此悬殊的一群人,循着共同的理想,从全国各地奔向这个来到这个缺衣少食条件艰苦的小山村,共同为新中国司法的框架做铺垫。华北法院的审判长贾潜有诗言志:“愧无济世才,怀有济世志。处处为国家,时时学志士”,颇能表达时人心意。
从当年华北法院时期留存的那些制度审判、文书故事中,都深深浸润着“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革命精神”、“依靠群众、团结统一的民主精神”、“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的西柏坡精神,这种精神一直传承至今。
西柏坡精神永放光芒
河北高院院长卫彦明:从党领导根据地司法,到新中国成立后逐渐推进的人民司法,蕴含了诸多有价值的司法传统。在指导思想上,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为政权工作服务。司法工作是党的工作的一部分,必然要忠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决服从、服务于党的革命工作需要。在工作宗旨上,强调坚持司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服务人民群众,以团结人民、保护群众正当权益为己任。在工作方法上,强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形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以及我省“廊坊经验”等光辉典范,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不断发展。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不动摇,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领域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60多年来,全省政法工作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一大批革命老前辈为河北、为国家的司法事业贡献了毕生精力。河北优良的司法传统,体现在大局观念强,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体现在走人民司法服务群众的路线,深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在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我们将继承好、发扬好河北司法的优良传统,在传承中把河北政法工作经验发扬光大。
附录:
华北人民法院时期的主要司法制度
1.以二审为主的审级审判制度。 1948年10月23日发布的《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的通令》规定:“县司法机关为第一审机关,行署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机关;各直辖市人法院为该市第一审机关,华北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如有不服要求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庭,或发回华北人民法院复审终审之”。也就是说,当时实施的是以二审终审为主,以三审终审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审级制度。
2.刑事复核制度。华北人民政府针对华北解放区政权已经巩固,土地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的情况,认为司法工作应当一改抗战期间手续、处理简单的作风,尤其对死刑案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司法程序。1948年10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了《处理死刑案件应该注意的事项由》,1949年3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又对刑事复核制度作出了统一规定。
3.传讯、拘捕、搜查制度。在审判制度中,规定除了公安和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有随意拘捕、扣押、审讯、处罚、没收、搜查等行为。
4.额定囚粮及取消讼费制度。华北人民政府为解决各县监所因囚粮无法开支,而导致判罪不恰当的问题,采取了老区囚粮生产自给,新区囚粮酌予补助的制度。与此同时,为便利人民诉讼,所有诉讼费一律取消。
5.调解制度。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倡导以调解的形式解决矛盾,是华北解放区一直延续的优良传统。1949年2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从调解的重要性、调解的组织和调解的范围三方面对调解民间纠纷作出决定。
6.裁判研究委员会制度。1949年3月22日,华北人民政府统一将司法委员会改名为裁判研究委员会,并提出裁判研究委员会负责“研究司法机关已经审理后的死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及有关政策原则需要慎重考虑决定或请示的民事案件”。
7.废除六法全书。1949年4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令的训令》,规定不得再援引其条文。
华北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案标准:
1、地富反动杀人:报复杀人或与敌伪勾结杀人中起主要作用的准处死刑。
2、因奸杀人:谋杀本夫、强奸杀人、因争风吃醋杀人等,对主谋者准处死刑。
3、强盗杀人:逃亡战士、退役军人、兵痞、流氓等劫路杀人的,将其首谋者处死刑。
4、利用群众报复杀人:有意报复而利用群众杀人者,准处死刑。
5、普通杀人。原则上从宽处理,只对主谋者判处死刑,余则徒刑。
6、惯窃:一般处二年或三年徒刑,以便教育改造。
7、普通盗窃、欺诈的,均宽大处刑,为常业者,处较重刑。
除按前原则外,还斟酌犯人历史、对社会影响、犯罪的原因动机手段、与被害人的关系、罪后态度及表现综合考虑。
华北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办案标准:
1、房租租赁纠纷:处理此类纠纷既保护房主所有权,又顾及房客找房不易。
2、婚姻纠纷:对离婚纠纷,坚持婚姻自主原则,双方感情恶劣到不能同居的程度,准离异。对妇女带产纠纷,原则上承认女方有一份,但不强调带走,如不能调解,可判准女方带走。对小孩抚养纠纷,要经调解,何方抚养教育有利小孩,由何方抚养,明确夫妇双方均为家庭主人的新观点。
3、债务纠纷:由于金融变动多,不能再按常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