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措施扶持小微企业成长
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 将在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等方面实现突破
本报讯 (首席记者 范玉蕾) 6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扶持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破解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7条措施“给力”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17条措施中,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在金融支持方面,围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着力在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促进银政担合作、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上实现突破。比如,意见提出,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提出设立信贷风险补偿金、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等,通过构建银政担合作机制,深化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合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加信用、分担风险。健全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设立并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成效指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在资本支持方面,提出鼓励小微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交易。支持省内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发展,不断壮大投资基金实力,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逐步扩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组织实施“苗圃”、“雏鹰”、“科技小巨人”三项工程。积极搭建国家各类基金与小型微型企业对接平台,大力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我省小微企业。
在劳动用工方面,支持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为小微企业劳动用工提供招聘、培训服务。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因化解过剩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创业者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在创业创新方面,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创业初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加大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力度,大力提升小企业创业基地吸纳和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支持建立小微企业产业园和孵化器,推动建立京津冀科技企业孵化器联盟,扶持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示范产业孵化基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补贴。
在公共服务方面,提出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更多的公共服务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采取“送政策上门”、优化税收流程、加强考核监督等有力措施,确保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到位。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