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8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公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平衡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阐释,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
《条例》提出,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进行解决。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协商确定赔付金额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协商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条例》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明确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
为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条例》强调,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另外,新闻媒体应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条例》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以及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