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出台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提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
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为全省统一的药品采购平台
方案明确指出,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全省统一的药品采购平台,分为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医保(新农合)药品(不含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和非医保(新农合)药品采购平台。各采购用户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按照规定在相应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网下采购。
对医保(新农合)目录药品的采购,方案要求,在我省医疗机构年采购总金额中药品品规金额占比排序累计80%以上,且有3家及以上生产企业生产、具备充分竞价条件的药品(属直接挂网的品种除外),原则上均采取“双信封”评标方式进行招标,每组中标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采购用户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对非医保(新农合)目录药品的采购,除国家组织谈判议价的药品外,均采用直接挂网方式采购,由采购用户根据临床需求,与相关企业自行议价采购,并严格执行自费药品使用的有关规定。
我省还提出,将积极推进京津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协同发展,明确提出,属于直接挂网范围的药品,北京或天津市已审核通过的,可直接纳入我省数据信息库实现挂网交易,不再重复进行资质审核。
急救用药原则上须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须在3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
我省还提出,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其中,基本药物配送须达到全省所有采购用户全覆盖,每个生产企业在每个采购用户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全省范围内最多不得超过55家;非基本药物由生产企业按药品选择一定数量的配送企业配送。
根据方案,急救用药原则上须在4小时内配送到位,一般药品须在3个工作日内配送到位。配送企业应在接到采购用户网上采购订单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药品配送,凡在实际配送过程中不能完成配送工作的,生产企业可自行变更配送企业,每月只能变更一次。
我省对直接挂网药品实行动态管理。省药品采购机构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定期进行挂网药品增补,凡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合格的药品即可挂网交易。直接挂网药品连续两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达不到70%或6个月内无交易的,终止其挂网资格。被终止挂网资格的药品,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挂网。
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
根据方案,我省还将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体系。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采购用户,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冻结网上采购资格、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将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同时,还将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收集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
我省还提出,将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级将加强对高回扣药品品规重点跟踪监控,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切实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