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实施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四方面医疗服务价格将放开

28.11.2016  15:05

  日前,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推出《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起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按照改革要求,我省2016年底前,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出台《河北省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河北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底前,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出台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修订《河北省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分类管理。省、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由省级负责;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授权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负责;县级(不含)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授权县(市)负责。   

  放开以下医疗服务价格。一是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二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三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四是京津医疗机构专家远程会诊和门诊诊查费及来冀会诊、手术费。省级医疗机构专家远程会诊费。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院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医保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   

  省价格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制定《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项目规范实行动态调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制定临时价格,临时价格试行一年后,由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正式指导价格。   

  理顺医疗机构内部项目之间不合理比价,要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配套进行、同步推进。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理顺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层次医疗服务之间的差价。兼顾医保支付能力,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区域、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体现服务质量差异,引导患者分级诊疗、合理就医。拉开省、市、县、乡镇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师之间的诊疗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诊疗项目之间的价格差距;拉开儿童患者、高龄患者与普通年龄患者之间诊疗价格差距。   

  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计费范围,探索建立按项目、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原则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到2016年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市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同时,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等制度。(马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