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医〔2014〕37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对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现就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规定》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医师考试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一些新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作出进一步规定的一部部门规章。《规定》明确了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规定了对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要求;规范了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查处工作的纲领性规定。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从维护广大考生权益,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严考试管理,净化考试环境,确保医师资格考试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和落实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规定》,全面了解和掌握《规定》出台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对考试机构人员、考官、监考员和巡考员等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做到全员培训,加强岗位职责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其从严治考的自觉性,提升防范替考、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有组织舞弊的能力。要加强考试考务管理和考风考纪建设,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和现代考试管理方式,加大投入,采用身份证识别仪、指纹识别仪、考场屏蔽等现代技术,严防各种作弊行为。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并采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全违纪违规证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加大《规定》的宣传力度
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规定》,特别是要将《规定》中“替考将终身禁考”、“在校医学生代替他人考试情节严重的将终身禁考”、“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代替他人考试将终身不予注册”、“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将受处理”等有关调整和增加的内容作为宣传重点,在准考证、考场、考室等醒目位置打印或张贴,提示每位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要责成各医疗卫生单位加强聘用人员管理,进一步完善医师管理制度,将《规定》中有关内容纳入人员聘用、医师注册、考核考评等管理体系,同时,要主动与教育行政部门、各医学类高校进行沟通和联系,在广大师生中广泛宣传《规定》,形成尊重考试、抵制违规的共识,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和氛围。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