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10项措施

29.04.2016  09:52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10项措施,运用市场机制和帮扶措施统筹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

    过剩产能职工安置10项措施主要包括:

    ——扩大援企稳岗政策。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单独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可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提高到100%。

    ——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实行等待退休。对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等待退休。选择等待退休的,在企业主体消亡时,企业在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应一次性留足本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按月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代发基本生活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给予特定政策补助。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4050”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吸纳原企业职工达到30%以上的,以及地方国有企业组织化分流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的,各地要给予政策倾斜支持。

    ——促进转岗就业创业。企业招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免费提供一次创业培训,有针对性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荐和跟踪服务。

    ——失业保险支持就业创业。对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其缴费年限,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的50%;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运用公益性岗位等服务措施托底帮扶。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帮扶。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或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含我省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涉及行业)和脱困升级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