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2.01.2015  19:01
          关于印发《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华北石油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汲取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等火灾事故教训,推动劳动密集型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将《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刘立辉  0311-89181515
  朱  朝  0311-89181516(传真)
  省安委办联系人:王  军  0311-87803022(传真)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2月11日
     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014年11月16日,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一胡萝卜包装车间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群死群伤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12.5”全国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视频会议要求,结合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彻底整治企业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面提升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有效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断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水平,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持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二、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具体负责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也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治理的范围、企业的规模。
  (二)重点。
  1.企业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要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是否组织开展训练。
  四、整治措施
  (一)企业自查自改。
  各级地方政府要通过发布公告、召开会议等有效形式,发动本地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相关企业要建立由法定代表人牵头的消防安全组织,作出消防安全承诺,并对照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逐条逐项查核登记,标记有无。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
  (二)乡镇排查摸底。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居)委会对本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逐个排查,摸清企业名称、地址、性质、规模、是否办理工商登记和消防手续、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驻本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进行一次约谈,督促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三)部门督导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规划、住建、国土以及城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企业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工信、商务、食药监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摸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业结构、规模数量、地域分布,生产特点等基本状况,配合相关部门明确细化整治内容和重点;质检部门要依法查处企业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要对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火灾事故牵头进行查处,并对氨制冷企业中涉氨设备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排查;工商部门要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许可的企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用足用好责令停产停业、临时查封等执法手段,集中整治火灾隐患,集中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
  (四)政府督办整改。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非法违法建筑,各市、县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整改政策标准,并责成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督促落实整改。对整改不积极、进度缓慢的单位,属地政府必须督办落实。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地方政府要分级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企业违法建设、违规生产集中连片区域,地方政府要制定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研究综合治理意见,纳入本地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升级计划统筹改造。
  五、工作方法
  (一)明确领导分包负责。各地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采取政府、部门领导分片包干的方式,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要直接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落实到各个岗位、落实到每个环节。
  (二)实施属地全面排查。各地要发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对本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市、县两级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专家骨干,分片包干,进驻乡镇街道,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对本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三)启动部门分级管理。依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模类型和归口部门,凡排查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排查情况书面通报本级公安消防部门,并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组织监督抽查;达不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配合实施排查整治,排查整治情况定期通报本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实施
  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4年12月上旬至2015年3月底,主要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第二阶段至2015年底,主要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落实基层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水平。
  (一)动员部署(2014年12月10日前)。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专门会议,发布社会公告,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排查摸底(2015年1月31日前)。各地要立即发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全面清查本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底数,填写《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附件3),于2015年1月20日前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登记造册,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于1月26日前报送上级政府,并同步抄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
  (三)集中培训(2014年12月31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派员授课。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四)全面整治(2015年12月31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法律、行政等综合治理手段,逐个区域、逐个企业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当地政府与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签订责任状,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交自查自改承诺书,全部存档备查,逐级明确落实整治责任。
  (五)检查验收(2015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模,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并向上级政府报备。各市组织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数量不得少于该县(市、区)及所辖乡镇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总数的10%。省政府也将随机对各市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抽查,并将检查验收情况纳入各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与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先、树优挂钩。对检查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将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各县(市、区)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并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各级政府要强化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各级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发改、工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从严整治,注重效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六个一律”,即: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最大限度地确保专项治理成效。
  (三)强化宣教,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积极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进行暗访曝光,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声势。要引导公众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地要积极联络纪检、监察、政务督查等部门,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的督查内容,推动基层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由相关领导每月带队包干到基层进行工作督导,指导有关方面正确理解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督促单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联合成立警务督察队,对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确保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火灾事故,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工作失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五)畅通渠道,加强沟通。各地要明确工作联络人,建立上下级政府间及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平台,确保检查信息、资料便捷高效流转。各地工作情况要及时报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前,报各市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以及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2015年1月26日前,报排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从2014年12月起,每月26日之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及排查统计表(附件2)。2015年4月3日、12月29日前分别将第一阶段和总体工作总结书面报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列表:
1: 附件1-10.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