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02.07.2015  16:34

赣府发〔2015〕16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省深化科技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要求,现就改进加强省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管理机制。建立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和产业发展布局,提出科技发展规划和优先发展领域。科技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点工作要充分与产业主管部门沟通、协商。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决策。

    (二)整合优化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计划”)。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梳理整合并科学设置省级科技计划,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功能定位、目标和实施期限。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绩效不好的,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合理控制项目数量,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导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完善管理,加强与其他类科技计划的有效对接;通过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科技重大专项面向全省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聚焦全省重大战略产业和产业化目标,以协同创新为核心,开展重点攻关;突出重点,加强与其他科技计划的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投入。重点研发计划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事关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重点项目的方式,从应用基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使其中的应用基础研发活动具有更明确的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加速基础前沿最新成果对创新下游的渗透和引领。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突出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基地和人才计划加强顶层设计,对现有的基地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加强相关人才计划的顶层设计和相互衔接。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加强指导,优化服务,搞好保障,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实施环境。

    (四)转变财政科技计划投入结构与方式。加大财政科技计划对基础研究、基地和人才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对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计划,以无偿资助为主;重大科技专项要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扶持体系,采用无偿资助为主或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加大投入等,通过产学研结合,协同攻关;对面向市场的技术创新引导类科技计划,主要通过政策激励、间接支持和后补助等方式支持。

    (五)建设省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县(区)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建设省级科研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分类数据库,实现省、市、县(区)三级科研项目及省内相关部门科研项目联动和全省科研业务管理信息化、一体化、规范化,实现相关信息与数据共享,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二、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六)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共同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科技计划的管理要求,提前1个年度周期、固定时间向社会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七)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以及绩效目标申报,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信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规范立项审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三方协作制约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审核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和科研能力,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人为干预。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减少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评审等关键环节应当进行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必要时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自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到项目立项公示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八)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立项过程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九)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加强对获得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分层责任制,强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项目实施日常管理职责。建立直接推荐(受理)部门责任制及问责机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结合绩效评估和财务审计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取消项目立项,终止项目实施。

    (十)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验收或结题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重大项目要在结题验收前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门的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省级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工作。

    三、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一)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项目主管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倡导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严格审核设备购置预算。

    (十二)及时批复项目下达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探索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对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探索按照关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三)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四)加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快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和科研项目计划实施进度。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技研发。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十五)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列支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省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因国际科技合作需要,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出国(境)经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十六)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十七)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处理投诉情况等信息,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其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单据等财务信息以及项目研究成果。

    (十八)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绩效评价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并实现各项目主管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限制或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十九)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项目评审中的作用,提高项目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项目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省外专家参与。逐步提高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比例。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面向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项目更多启用企业专家、风险投资人参与评审。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科技社团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健全省级专家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面向市、县开放共享。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一)实行省级科技报告制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完善省级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在各类省级科技计划设立周期结束后,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阶段性、整体性绩效评价,形成科技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提出对该科技计划继续执行或终止执行的评估结论和建议,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安排参考依据。

    (二十二)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配套制度。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三)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开展科研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内审和监督部门要建立抽查和核实制度。

    (二十四)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加强与省级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根据科技体制改革要求,调整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管理好各类科技计划,监督科研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行为,并加强对市、县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做好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常态化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对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效果。

    各市、县(区)要参照本意见,制订加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