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积极回应全党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把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部署了新形势下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的重大任务和具体要求,对于确保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深刻认识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又强调要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司法领域践行执政为民宗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必然要求。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党始终把权力监督作为党和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来抓,让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党章总纲明确提出: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对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出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专门强调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也是《决定》的核心要义之一,不仅在基本原则部分强调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而且在分论部分作了许多重大制度性安排。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承担着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调节利益关系等重要职责,必须受到监督,以确保其依法正确运行。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决定》鲜明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这是贯穿全篇的一条红线,既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是我们党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既是对法治实施进行监督的重要环节,更是严密法治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解决司法突出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仍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而且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核心,就是规范和约束司法权的行使,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是解决司法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
二、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设立检察机关并赋予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是中国司法制度乃至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也是党和国家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做出的重大制度设计。
《决定》把“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作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的首要任务进行了部署,抓住了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关键,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比如,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健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明确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细化对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等等。第二,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特别是,要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执行等问题。加强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第三,各执法司法机关要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践中,有的执法司法人员不能正确处理接受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认为监督影响依法独立办案,削弱监督甚至取消监督的声音时有出现。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检察机关要依法规范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也要依法支持监督。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而探索建立的一项重大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为更好发挥这项制度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贯彻《决定》的这一要求,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要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目前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为解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增强监督的公信力,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协商,拟由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库,检察机关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二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决定》强调要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这些都是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其他违法违规办案问题的重点环节,都应该纳入监督范围。三要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查阅案件台账、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和执法检查等制度,让人民监督员从更多渠道获知办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