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停产停建企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
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冀安监管一〔2016〕96号
各市(含辛集市)安全监管局,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停产停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深刻吸取2015年我省停产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的教训,坚决克服麻痹和松懈思想,加强停产停建企业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提请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出台非煤矿山退出和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各有关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将本通知于5月10日前转发到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二、严格履行停产停建工作程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分级监管原则,对负责直接监管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逐一摸底登记,掌握企业生产建设状况,督促停产停建企业及时提交停产停建报告并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安全措施。
(一)企业提交停产停建报告。需要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向负责直接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直接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停产停建的原因、起始时间、停产停建期间的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列出作业或值守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向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要同时抄报当地县(市、区)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部门回执和信息报送。直接监管部门收到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停产停建书面报告后,应对报告内容予以审核,对企业出具书面回执,并将情况通报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对停产停建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监督企业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汇总当地停产停建企业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或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复机关。
(三)停产停建延期的管理。非煤矿山报告的停产停建期满需要延长停产停建时间的,企业应在停产停建期满前,向直接监管部门提出延期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延期时间。停产停建期间的技术安全措施、应急救援方案、作业或值守人员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汇报。
三、做好停产停建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各停产停建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向直接监管部门提交复产复工验收报告。直接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复产复工信息报送发证机关或审批机关。直接监管部门要对所有复产复工企业进行检查;发证机关或审批机关要对复产复工企业进行抽查并监督复产复工工作落实情况。
四、进一步完善停产停建期间日常监管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将停产停建矿山企业纳入执法检查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停产停建企业的安全监管重点和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要按照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汇总分析停产停建企业标准化工作情况,做好标准化等级的动态管理。已经提交停产报告,不能进行全面标准化自评的企业,每年要向负责标准化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符合停产停建实际情况的简易自评报告,简易自评报告要说明停产停建的管理措施执行情况、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等。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办理停产停建企业的各种证照和审批手续,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依法严肃处理,并采取强制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切实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确保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期间以及复工复产时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原则,研究出台非煤矿山停产停建工作程序。对于需要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由企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停产停建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建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对于停产矿山,还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停产停建期满需要继续延长期限的,企业要再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证机关和审批机关要定期在媒体公布停产停建矿山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停产停建矿山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停产停建期间,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不得直接延期或简化程序;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按照非法生产、非法建设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要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地下矿山,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需要入井从事维修作业的必须开启通风机,入井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可能存在水患、地压影响、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露天矿山,停产停建期间要采取划定警戒区域、切断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完善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措施。尾矿库,停止运营前,要做好降低库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高度、增大调洪库容、全面检查、修复和疏浚排洪系统等工作;停止运营期间,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
三、认真做好复产复工检查验收工作。需要恢复生产经营或施工建设的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矿山企业必须组织复产复工检查验收,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复产复工报告,说明复产复工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并提供企业复产复工检查验收情况等材料。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复产复工信息报送发证机关或审批机关。发证机关或审批机关可对复产复工矿山进行随机抽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积极探索创新停产停建矿山淘汰退出新思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强化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为契机,提请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标准、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非煤矿山淘汰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非煤矿山结构,提升矿山安全保障水平。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特别是煤系矿山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有计划地予以淘汰;对长期停产停建、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矿井,鼓励其退出转产并妥善解决退出后的遗留问题。
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矿山进行专项清理,已经停产停建的要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并督促企业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确保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的安全。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