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

08.06.2015  13:03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确定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制定完善防护标准、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开展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提供防护装备,配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二是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每个设区市至少要有1所传染病专科医院,全省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和转运通道建设。三是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四是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工作。合理布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实施意见》要求,强化政府责任落实,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落实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建立卫生防疫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津贴调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落实相关人员待遇。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