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5〕70号),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近年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鼠疫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挑战。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艰巨繁重。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和日益增多的对外交往,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境外传染病输入风险明显增加,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挑战。全省广大传染病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目的
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从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4个方面的安全防护提出了要求。
一是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要求做到6点:制定完善防护标准、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开展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
二是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每个设区市至少要有1所传染病专科医院,全省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和转运通道建设。
三是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
四是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工作。合理布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四、《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为有效落实《实施意见》的政策措施,提出4项保障措施:一要强化政府责任落实,明确部门任务分工,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二要落实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建立卫生防疫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津贴调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落实相关人员待遇。三要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四要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