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须知
10.07.2014 20:11
本文来源: 公安局
16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十年、二十年、长期。16—25周岁的公民办理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26—45周岁的公民办理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公民办理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 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和原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领的,由其监护人带领办理。
■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携带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证件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 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污损残缺需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持户口簿及本人申请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时限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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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0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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