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改办回应“今后将如何选任法官、检察官”

16.06.2014  11:40

   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改革试点有什么总体考虑?

  答:司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这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要求。《改革框架意见》对改革试点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政策意见或政策取向,为地方制定试点方案提供了依据。上海市根据中央改革精神,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工作实际,形成了《上海改革方案》,对如何推进试点工作提出比较具体的要求。这两个文件对于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问:《改革框架意见》对哪些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政策导向?

  答:《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问:《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什么把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对完善司法责任制有何考虑?

  答: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为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权力,需要同步研究健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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