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08.05.2015  20:05
冀安委办〔2015〕22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华北能源监管局河北业务办公室、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精神,有效遏制和预防建设工程各类坍塌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委办决定,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技兴安”战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全面深入开展预防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脚手架坍塌、建筑起重机械等多发性事故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提升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进一步强化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具有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效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整治重点
  (一)基坑开挖和支护(含隧道)。
  1、施工企业未制定基坑开挖和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审查实施的;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基坑开挖、支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企业未按照经审批、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基坑的开挖和支护施工或施工期间,未设专人进行基坑变形监控和监测。
  (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
  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未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或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实施的;
  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未经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的;
  3、脚手架、模板拆除前未编制详细的拆除方案,并设置警戒区,指定专职监护人员的;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审批脚手架、支模架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悬挑脚手架、超过一定规模的高大支模架,不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专家论证,未通过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擅自施工的;
  5、施工单位在脚手架、支模架施工作业之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书超期;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施工单位未按方案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脚手架、支模架搭设及拆除;立杆间距、扫地杆和纵横向水平杆设置以及剪刀撑和刚性连墙点等构造措施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混乱,违规操作、违章指挥、违法劳动纪律行为现象突出的;
  7、监理单位未按规范标准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脚手架、支模架专项施工方案,对搭设完毕的脚手架、支模架不检查验收;不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行旁站监理的;发现隐患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1、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拆卸的单位,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业;
  2、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未与产权单位(或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未按要求做好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3、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未与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在合同中未明确机械设备司机、指挥、司索等相关人员的配备与管理;
  4、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作业前2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安装后未及时检测或组织联合验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5、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锚固和拆卸前,未编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安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的;
  6、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超期的;
  7、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未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8、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未对所属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逐台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每台设备有案可查,安全隐患有整改有落实。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5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召开专门会议,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5月至6月30日前)。由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所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省安委办组织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和“四不两直”方式将对我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每季度督导检查一次,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本辖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每月督导检查一次。
  第四阶段:总结分析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各级安委会、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迅速开展行动,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针对实际情况,明确重点监管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要登记建档,重点监督,切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整治消除行业监管的薄弱环节。
  (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及时拨付,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特别是对于施工过程的重要危险部位和施工环节,要严格执行旁站式监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依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 < http://law.hexun.com/ >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专项行动期间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认真检查,及时报送。请各市安委会、各有关部门在按照要求认真对本辖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的同时,及时报送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认真填写汇总表(见附件2),分别于6月30日前、9月30日前,年度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王军,0311-87803022;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1.河北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附件列表:
1: 河北省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2: 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