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统计等工作的通知

06.02.2016  10:06

冀安监管办〔2016〕3号

  局属各单位、各处室: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印发了《河北省行政执法统计规定》(冀法(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执法统计有关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结合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规范开展执法。各有关单位、处室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对所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在执法文书中要描述精准;对涉及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要专门制作询问笔录,及时锁定行政处罚证据;在集体讨论中要根据自由裁量权标准,使违法行为与拟处罚内容相匹配;要按照时间和法理逻辑顺序认真执行内部程序,及时将办结案卷整理归档。
  二、按时报送执法统计表。请各具有执法职能的单位、处室按照《规定》要求,分别将上半年执法情况于当年7月15日前,下半年执法情况于来年1月15日前经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书面报至政策法规处,其中,监察总队综合处、原煤管局综合处分别负责将监察总队、原煤管局相关执法数据经统计汇总后报送至政策法规处。未实施处罚的单位或处室要实行“零报告”,涉及多部门联合执法的要做好沟通,由案件主办部门或处室报送即可。
  三、及时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单位、处室,要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冀政办字〔2015〕177号)规定,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生效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有关材料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初审、汇总后报省法制办备案。
  四、及时总结并上网公开信息。请各单位、处室在结束专项执法、阶段执法或区域执法任务后,及时汇总统计执法数据,总结执法工作,梳理不足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程序审批后及时在局网站予以公布。
  五、实行信息员制度。请各处安排专人负责执法统计有关工作,并于2016年2月19日前将所确定信息员名单报至政策法规处,联系人:高杨87803062,罗志强87908253。
  附件:《河北省行政执法统计规定》(冀法(2015)14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