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08.12.2014 13:29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标准》" >新《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关于启用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市资函〔2013〕66号)和《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等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换证范围
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申请并取得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企业,均应按照新《标准》和新《实施办法》进行换证审查。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自2015年7月1日起,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作废。
二、关于换证程序
(一)所有工程勘察企业应于2015年1月31日以前,按新《标准》、新《实施办法》及换证有关要求向我厅提出资质换证申请(申报资料详见建办市函〔2014〕717号文件)。2015年1月5日起,厅审批大厅接收换证申请材料。
(二)我厅组织专家对集中受理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在“河北建设网”进行公示,根据审查意见及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
(三)对符合有关要求的,甲级资质按照相关程序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乙级、丙级资质由我厅审批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工程勘察企业可根据审查意见完善相关资料,于2015年3月10日前上报,重新提出换证申请。
(四)自2015年3月11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工程勘察企业换证有关的申请。
(五)存在以下情况的工程勘察企业,将按照新《标准》和新《实施办法》等规定,按首次申请办理:
1、未按通知要求于2015年1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的;
2、经初次审查不符合要求,且未于2015年3月10日前重新提出换证申请的;
3、2015年3月11日后,经审查仍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六)按照《关于做好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4〕21号)要求,本次勘察劳务资质的换证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公示,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审批结果报我厅备案,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三、关于换证注意事项
(一)新《标准》对承担业务范围有所调整,申请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不能承担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按新《标准》申请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的企业从事工程钻探、凿井业务时,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二)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受换证时间限制,须按新《标准》和新《实施办法》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标准”要求,向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2014年7月8日以后,按照新《标准》和新《实施办法》申报工程勘察资质的核定、升级、增项,并相应取得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回旧版证书,直接换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四)换证期间,工程勘察资质的核定、升级、增项申请,不受影响,正常受理。
四、关于换证工作要求
(一)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尽快将换证有关工作要求传达到本辖区内各工程勘察企业。
(二)工程勘察换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勘察企业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工程勘察企业应认真学习新《标准》、新《办法》及资质换证有关工作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换证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并对所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工程勘察资质按时完成换证。
联 系 人:朱锐 张建梅
联系电话:0311-87904537 87880441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启用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市资函〔2013〕6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08.12.2014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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