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如何加强对无照经营的监管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以实缴改认缴,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年检改年报,简化住所登记条件等为内容,创新了公司登记制度,降低了准入门槛,强化了市场主体责任,是推动工商工作转型的重要举措。登记制度改革强调“宽进”的同时也意味着后续执法需要“严管”,这对现行监管模式产生巨大冲击,特别是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面临着新形势和新难点。如何探索建立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是基层工商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无照经营的现状及特点
无照经营的存在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目前,基层的无照经营行为主要是城市少,农村多;固定门店少,流动摊位多;涉及审批的无照经营户多,不涉及审批的无照经营户少;经营规模大的无照率较低,小规模经营无照率较高。
造成无照经营屡禁不止的原因比较复杂,有多方面因素:
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许多无照经营者根本不知道开业前应该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根本没有意识到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才能正常营业;部分经营者虽然对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但为了牟取非法利润以及逃避有关税费,恶意规避法律、法规管制,从事无照经营,与有关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利益驱动滋长了无照经营的扩大和蔓延。目前,从事无照经营者大多数分布在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社区、背街小巷等,汇集了小餐饮、小食品、小理发等行业,这些无照经营户规模小、流动性强、隐蔽性大,取缔难度极大,且投入成本比有照经营者的成本低得多,回报见效快,虽经多次取缔,但容易“死灰复燃”。
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高,难以取得许可。在审批许可过程中,烦琐的程序,过多的审查,办证周期较长,使申请者难获许可。旧证有效期届满或失效后,换发新证手续不及时,导致无照经营。
城市规划管理不完善和旧城改造封户拆迁不及时,客观上导致了无照经营的滋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道路拓宽、房屋拆迁量也随之增多,规划应拆迁而长期未拆迁的房屋不断增加,尚未拆迁房屋的房主为了自身利益,纷纷把房屋腾出来租给外来人员或自己经营,腾不出房屋的则在门前或沿街摆摊经营,也形成了无照经营。
登记制度改革对无照经营监管的影响
市场主体数量增多,加大了“查无”压力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必须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而基层工商部门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对无照经营的监管压力加大。
年度检验制度改革打破了集中清理格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的年度检验制度改革打破了多年来基层工商部门以年检验照为契机了解经营户情况、集中清理问题经营户的格局,对督促无照、超范围经营户完善登记手续、健全经济户口档案、实现精确监管带来了一定影响。
“先照后证”与现行“查无”工作机制存在矛盾。由于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工商部门“查无”职能、职责的规定较为全面、详尽,导致实际工作中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大多成了工商部门的事。因此,如何解决好“先照后证”的实施与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矛盾,以及如何实现由工商主导、部门协同向多个部门共同主导的“查无”工作机制转变,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无照经营行为监管的一大难点。
加强对无照经营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针对“先照后证”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矛盾,工商部门应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推动该《办法》尽快修订,使基层工商部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缔无证(照)经营。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行为。环保部门对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的经营行为、食药监部门对从事食品餐饮等经营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对城市流动商贩和室外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同时,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切实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制度,确保管理职能的落实到位。
明确监管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执法机制。工商部门和有关审批部门发现涉及各自部门职责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后,不得推诿,应当立即依法查处。建立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监管情况通报制度,使部门之间配合更加密切,监管更加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工商局 凌 艳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