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数据”初探基层工商所企业信用信息监管

01.09.2016  14:03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解决当前社会经济体系诚信缺失、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2014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总局也在同年8月相继出台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5部规章。随着顶层设计的不断展开,现实中的企业信用监管效果如何?本文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方庄工商所为例,以内资企业为考察对象,时间限于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对基层工商所的信用监管工作现状做样本剖析。

  数据折射基层监管难点

  方庄工商所2015年1月至今共开展了一次年报信息抽查和四次定向抽查。在这五次信息抽查中,方庄工商所共核查企业560户,其中列入异常名录企业194户,占比35%。同时,工商干部在日常检查和处理举报过程中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现问题而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共275户,待移入730户。因未年报被系统自动列入及被检查列入异常名录的所有企业,按照列入原因可分为四类:因未正常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共有2135户,占81.98%;因地址查无被列入异常名录,共有440户,占16.89%;因隐瞒真实情况被列入异常名录,共有13户,占0.49%;因未公示即时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共有16户,占0.61%。

  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通过系统自动判定自动列入异常名录的比例较高,通过检查被列入的比例较低。基层工商所在实际信用监管中面临着一些困难现状:

  一是顶层设计未细化,信息孤岛现象较为普遍。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4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规定和第18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的规定,当下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散布在各级地方政府,主要由地方工商部门负责推进和监督。因为缺少统一的法律规定以及系统的规划,在实际检查中以工商部门一己之力去探索、整合并创建一个完整的信用体系多有掣肘。在信息抽查过程中,对企业的检查、联系方式的获得、企业年报数据的核实等,工商部门无法和相关部门进行及时、高效的数据交换。虽然工商部门已经将自己的数据公示于众,但是无法确保及时共享其他部门的数据,使得反映商事活动的信息呈零散化分布。

  二是年报信息内容涉及面狭窄,经济价值有待提高。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9条、第10条的规定,企业需要将开业情况、出资额、股权转让以及行政许可的取得等多种信息予以公示,但是这些内容模块的设置与原有的企业年检多有重合。方庄工商所辖区内资企业共有21656户,注册资本高低不一、经营范围程度大小不等、所属行业种类特征不同,对于如此类型各异的市场主体,以同一种模式进行信息汇总最终会造成严重的信息同质,无法有效甄别企业信用状况。

  三是传统思想尚未完全转变,信用监管重视程度不够。工商部门重视企业年报宣传,但是对于即时信息公示监管相对薄弱。虽然企业年报涉及面广,所包含的信息能够大致反映出企业的整体经济状况和信用情况,但是在高速运转的新常态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信息瞬息万变,如果不能确保即时信息的及时更新,依据滞后的信息会严重影响社会和其他经济体对企业的判断。同时,部分工商干部在日常监管中依赖传统执法模式,以立案、行政处罚作为自己履职的标志,对于信用监管重视程度不够,不能很好地发挥信用监管的积极效用。

  四是信用激励机制不健全,联合惩戒力度不够。以地址查无为例,方庄工商所曾专门对辖区两处企业失联集中的地区进行集中专项检查,利用分类建档,逐步列入异常名录的方式进行监管,共涉及1000余户企业。但是,很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只有在办理招投标、银行融资等业务需要出具企业信用资质的时候,才到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至今共有35户企业申请移出,仅占全部查无企业的3.5%。而补报年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手续较为简单,企业一旦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期就无法有效开展信用监管;另一方面对于诚实守信的企业,尚无对其给予信用激励的明确规定,无法树立相关评价体系。如此,在基层尚未形成“失信受约,守信授奖”的良好辐射效应。

  相关对策研究及建议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推进信用监管法制化、系统化。在新常态下,建议以立法形式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上升为法律层面,推动工商机关信用监管向全面化、个人化以及网络化延伸,最终以统一的信用监管法律形成自上而下、部门衔接、统一完整的信息归集、信息共享、信息奖惩机制。现阶段工商部门可以推动地方政府进行地方立法规划。

  二是深化信用监管工作的宣传普及。对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宣传,不仅仅是法规条文的“本本宣传”,更应该对企业信用建设的意义和作用进行深刻讲解,使社会、企业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将被动的信息汇总转变为积极的信息填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应主动公示的信息,这也意味着需要工商干部转变传统思维,以信用监管为抓手,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武器。当然,工商部门应在高度重视企业年报宣传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企业即时信息填报的宣传,使信用信息网中的数据能够及时更新,确保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市场经济的最新状况。

  三是强化技术支撑,扩充信息覆盖范围,提升风险预测能力。在现有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填报的基础之上,新增内容补充模块,随时根据社会舆情和监管需要,要求不同类型、不同注册资本以及不同经营范围的公司实现信息归集、分类填报,以便于工商部门在第一时间获取最新的市场信息。开启查询和提问模块,根据相关行业、企业被查询和提出的问题,通过“大数据”的分析,盘活沉睡的信息,激活市场的活力,有效预测市场风险,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是强化联合监管,落实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机制。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的其他信息中,已经汇集了市公安局交管局和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提供的警示信息等多种信息资源。工商部门应在信息共享基础之上,联合公安、商务以及食药监等部门就舆情集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联合检查,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公示,甚至在企业年报抽查过程中,主动联合其他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共同检查并统一进行信息公示,不仅使分散的数据整合,而且有利于强化基层执法的力度。

  五是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实现社会信用共治。应加大政府的购买力度,联合事务所、中介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共同开展治理,对企业认缴制改革以来社会普遍关心的资本有效性问题和企业年报信息抽查中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等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客观、全面、准确的检查,并将结果公示于社会,使企业意识到信用建设的重要性,自觉重视、维护信用体系建设,并有效彰显和提升工商部门依法监管的公信力。

  六是健全奖惩机制,双管齐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守信激励机制,以法规规定的形式创新守信承诺企业的奖励措施。同时,深化联合惩戒措施,充分发挥工商部门掌握海量信息的优势,通过将抽查数据双向告知被抽查企业和相关审批部门及司法机关,实现信用数据全面覆盖企业经营环境,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 程熹 曾文波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