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小微企业可享受最高300万元担保贷款

20.02.2019  12:11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印发《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进一步促进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办法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创业者、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小微企业三类。个人创业者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伙创业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组织创业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在贷款额度和期限方面,办法提出,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5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9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同时享受贴息和担保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对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办法强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巩固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效果。(贡宪云 何菲 安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