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17.01.2016  11:49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子基金主要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

●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生物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创意文化产业、新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成长潜力的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

●子基金应优先投资在我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我市辖区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2倍

近日,市发改委出台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明确设立子基金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主要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成长潜力的项目。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支持,构建石家庄市支持创业和创新企业发展的天使投资、VC(风险投资)、PE(私募基金)分段投资体系,助推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由市财政出资设立规模为1亿元的市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积极吸引和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

细则指出,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原则设立子基金。设立方式包括与民间资本、创投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等。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细则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条件提出了八方面的明确要求。比如,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1个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核心管理团队基金管理规模合计应不低于3亿元等。

在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投资对象上,细则明确指出,应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生物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创意文化产业、新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成长潜力的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同时,应投资于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

其中,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同时,细则还提出,子基金应优先投资在我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我市辖区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2倍,该项资金包括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投资机构对石家庄市辖区企业的投资资金总和。子基金投资初创期、早中期阶段的投资对象的金额不得少于该子基金总出资额的50%。

应在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退出决策。引导基金应委派委员,参与投资决策。与此同时,子基金不得从事包括投资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型企业等十一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