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出让临城县彭家泉村矿泉水水源地普查探矿权的通知

24.07.2014  16:29
 

冀国土资办字〔2014〕42号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挂牌出让河北省临城县彭家泉村矿泉水水源地普查探矿权的请示》(邢国土资呈(2014)192号)收悉。经研究,根据《河北省邢台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设置方案》,拟委托你局在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出让“河北省临城县彭家泉村矿泉水水源地普查探矿权”(勘查范围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出让工作。

二、要制定探矿权出让方案,确定出让时间、挂牌底价、起始价、保证金、保障措施等。

三、确定出让底价等重大事项要经集体会商,评估结果、标底、底价、报名情况要严格保密,严防“暗箱操作”。

四、发布出让公告出让前,要到现场踏勘,保证出让探矿权勘查范围的准确性,及时处理妨碍探矿权出让的有关问题。

五、公告公示内容和形式要符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文件的规定。

六、发现有矿权纠纷、争议未解决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出让情况的,可中止(终止)出让,并及时报告省厅。

七、要对探矿权交易进行指导和监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八、出让方案、底价确定会议纪要等有关出让资料要建档备案。

九、无特殊情况,应在3个月内完成以上委托事项,并督促竞得人尽快签订出让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十、出让结束,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厅报告出让过程和结果。

附件:河北省临城县彭家泉村矿泉水水源地普查探矿权勘查范围拐点坐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7月22日


附件

河北省临城县彭家泉村矿泉水水源地普查

探矿权勘查范围拐点坐标

1,114°23′30″,37°26′45″

2,114°24′00″,37°26′45″

3,114°24′00″,37°26′15″

4,114°23′30″,37°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