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扩围传递出绿色导向 水资源税改革渐入佳境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十九大后率先推开的一项税制改革任务。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
水资源税改革,就是把之前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一年多之后,11月28日,《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其中明确,自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
“税费平移”是这次费改税排在首位的基本原则。水资源税要实现“三不变”: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也就是说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在“三不变”的同时实现了“三提高”,提高了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负、提高了高耗水特种行业用水税负、提高超计划取用水的税负。可见,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加倍征税,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负担将有所增加。同时,对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其税负也会有所增加。即促进限制超采地下水,促进合理利用地表水,促进积极使用中水等非常规水,最终实现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总目标。
水资源税开征使得抑制地下水超采、引导节约用水的政策导向作用日益显现。由于水资源税改革调高了高耗水企业和特种行业的税额标准,倒逼企业采取节水措施,企业的节水意识大大增强。而为了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免税,还有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不污染水资源,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等。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
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取用水类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状况,地区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差异较大,不仅各省之间的水源费征收标准差距大,而且同一取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存在差异,同一省内不同地区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亦不同。因而,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额等管理权,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调动地方积极性。
此次水资源税改革明确提出,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加上2016年率先试点的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已形成‘1+9’的区域格局。”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说道。下一步,财政部将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水资源税改试点实施情况,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制度,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面推开改革。
此次扩大试点,还将对这一征管模式加以坚持和完善,实现涉税信息纳税人、税务部门和水利部门三方共享。从市场层面来看,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确定以及水资源税范围逐渐扩围至全国各地,可使得水价成本上升倒逼高耗水企业加大水污染治理并采用节水措施。同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将使工业、农业等高耗水行业的用水成本上升,从而将带来污水再生利用和节水等技术需求,相关节水及再生水处理企业也将因此率先受益。